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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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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這是屎缺!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扣繳義務…即法院指派他管理這筆遺產,他要把這筆遺產該扣的稅繳完以後才算完成職務…雖然他並非納稅務義人,但他是"扣繳義務人",所以遺產稅沒察明真的是很倒楣…
當無法找到納稅義務人時…這筆帳就落到扣繳義務人身上…不過這一定有很多爭點,最後一定是行政法院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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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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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權利,那來義務? 如果國稅局花錢聘請這位律師來管理遺產, 律師沒辦好被追繳自是活該, 但此例律師卻是無償的, 那些追查隱藏稅務的經費誰出? 而且被指派律師自動擁有國稅局一樣的工具與公權力? 國稅局既然事後可查出贈與事實, 當初為什麼不乾脆自己跳下來辦理這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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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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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結果是一定的 這種事發生後 政府指派遺產管理人一定全招拒絕的 不會有任何人會接受管理人這種職務 就算政府強迫那些律師也會把案子丟在那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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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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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猜測可能是怕球員兼裁判…由法院這個中間單位來選出適合的人充當遺產管理人(這個是民法的規定)…所得稅法就是寫死的,扣繳義務人是遺產管理人,繳的稅當然是從遺產扣…不是讓律師拿錢來繳,只是律師可能當初漏了這項沒注意…當然律師也是給付人;所以這真的是責任重大…因為你要查得很明白才不用擔心有未爆彈… 只能說…法律真是有很多很奇怪的地方,自求多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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