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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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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的是
他們要求政府應該給他們用到何時? 政府徵收私有地給予補償是合理 可是這補償也過了好幾十年了吧,有沒有要求無限補償這麼好康的事情? 另外生意慘淡也要怪到政府頭上不太洽當,畢竟當初開店面似乎也不是因為動物園才導致生意不好 新聞真的是看看就好,又不是X片看了就充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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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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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同意你的觀點 但你說的事情是"政府"都在做的事情 希望你的"反政府黨"沒有顏色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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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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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動物園新聞稿 2007年4月14日
Zoo Mall再出發,臺北市政府將收回「園外服務中心」使用權
2007/04/14 貓空纜車預定6月啟動營運,連結捷運動物園站與貓空纜車動物園站間之Zoo Mall(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目前營運不佳,亟待重新規劃經營。 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位於捷運動物園站與貓空纜車站之間,如能將此處開發為一處與動物園相輔相成的休閒中心,將與捷運木柵線、動物園、木柵觀光茶園、指南宮等連成東南綠帶觀光區以服務市民。 「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係動物園辦理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時,除依法補償拆遷費用,並規劃足夠鋪位由房屋拆遷戶優先承租使用,使用契約3年簽訂1次,經市府同意得以續約。該中心於76年元旦開始營業,初期一般業績尚佳,但遊客人潮消退後,生意一落千丈。 園外服務中心現共有135戶鋪位租用人(拆遷戶41位、非拆遷戶84位、社會局輔導之殘障戶10位等),長久以來一直因各自經營困難,而陳情不斷。為解決此困境,87年該等租用人遂委託市府公開甄選,由翰甫公司取得聯合委託經營權。89年1月簽約後進行該中心增建改建工程,91年正式營運數年後,因翰甫公司財務危機,違反契約規定而被終止契約,原9年6個月委託經營提前結束,目前由動物園暫時管理該中心,並辦理重新招標業務,但經3次招標均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現有之135戶鋪位租用人中,原拆遷戶係因市政府徵收房舍土地,市府承諾優先輔導於服務中心鋪位營業,尚屬合理。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市府基於公有財產之公平管理,實無理由永久照顧之義務。故在該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之重新招商及該中心後續營運等均難以推動,成為阻礙社區繁榮前景。市府考量社區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市有財產免由特定人士長期、世代佔有,且便於臺北市東南區整體規劃使用,經市府相關局處多次研討,於96年1月24日修正鋪位使用管理要點定案,修改後之主要內容為「非拆遷戶」使用期限最多至本次契約期滿(98年11月25日)為止,不再續約,又於該契約期限內繳回鋪位者另可支領市府補助金,「拆遷戶」得比照辦理。 該中心之84戶「非拆遷戶」,係於81〜83年間原拆遷戶向動物園申請轉讓舖位使用權,據了解該等租用人經風險評估後雖私下給付百萬餘元向原拆遷戶購買使用權,但自委託翰甫公司聯合委託經營及由動物園暫管期間,迄現共已領取權利金每戶在810‚180元〜1‚521‚039元(依鋪位面積而不同),加上於市府限期內交回鋪位之補助金每戶319‚626元〜600‚000元。 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位於捷運動物園站與貓空纜車站之間,臺北市政府為善盡市有財產之管理,為市政建設考量,依法收回承租權,結合貓空纜車之營運,期將此處開發為與動物園相輔相成的休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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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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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久以前就說了 "公告地價" 這種台灣絕無僅有的制度 只徵無權無力者的地 從來不徵那些有權有力者的力 根本就是劫貧濟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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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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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有不同角度的報導,
依據這一段敘述, "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市府基於公有財產之公平管理,實無理由永久照顧之義務。"----市府將鋪位租用人用二分法分成 原拆遷戶 / 非拆遷戶,代表市府承認對原拆遷戶有永久照顧之義務,不知道當初做了哪些匪類的事??需要對拆遷戶永久照顧? "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代表原始條約並沒有限制不可讓渡,相關權益不因讓渡而消失? 要看原始條約..... "故在該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政府常說"惡法亦法",要嗎你去修法。各位也知道對民眾來說修法不易; 不過政府機關就不同了,政府做全套的否認原始條約,並溯及既往。完全展現政府是最大的玩法修法不法組織----------"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經市府相關局處多次研討,於96年1月24日修正鋪位使用管理要點定案,修改後之主要內容為「非拆遷戶」使用期限最多至本次契約期滿(98年11月25日)為止,不再續約,又於該契約期限內繳回鋪位者另可支領市府補助金,「拆遷戶」得比照辦理。" 或許有人或說要看政府如何解釋!?那就在顯現"政府是最大的玩法修法不法組織,高興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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