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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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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路過,順便胡說八道
刑法 335 民法 832 和解,民法 736 到 738 人家願意高抬貴手算你賺到 人家不願意善罷甘休,和解金額 2 萬以上甚至 5 萬以上 你跟那個地主熟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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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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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訂正一下 真的是胡說八道 首先刑法335引錯了 那是針對監守自盜的,也就是人家把東西交給你保管,你卻把東西幹起來。 跟本案八竿子打不著。 比較相關的法條應該是320條2項的竊佔不動產罪。 民法的話應該是767條,對方可主張物上請求權,叫他把東西移走。 823是地上權的規定,最好是在人土地上種菜就馬上可主張地上權, 也是有取得時效問題,土地有登記的話連想都不用想。 也可主張184侵權行為或是177條1項的準無因管理。 不過和解部份倒是引對了。 不論如何,樓主最好東西都收走,地不是你的,就不要亂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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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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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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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常感謝指導 大大您說的也是 不過小弟就是貪圖方便 離自己的家約20~30米 要澆水比較方便 遠了就不知如何澆水了 還有菜種起來不知能不能去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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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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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乖乖 好可怕 看來該有所覺悟了 新地主也只見過一次面 也只知道大概住那個方向而已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連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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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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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想自己種個無農藥的蔬菜自己吃而已 就全部讓我種 估計一年應該收不到5000元 因為有些地方陽光會被遮蔽 有些地方又有磚塊石頭等雜物 看來會得不償失的 所以應該不要太貪才是 非常感謝您的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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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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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選擇訴訟方式 最大差異在於原告墊付裁判費 如主張不當得利、不法管理或損害賠償則僅就被告得利或原告所受損害價格計算,金額通常較小 較小之金額可能得選擇以小額或簡易程序進行較具時間之經濟效益 如主張返還土地,則應以公告地價或經鑑價後之市價計算,金額通常較大 並可能僅得採行通常程序,對原告負擔較重 3.2刑事責任,因竊佔非告訴乃論,是即使和解仍有刑事責任 但初犯並經調解或和解成立,應可獲緩起訴或緩刑處分 3.3刑事附帶民事 請GOOGLE,我懶了XD 大概是這樣,夜深了,可能有所遺漏吧 此文章於 2011-04-23 12:57 AM 被 type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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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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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算目前最正確的,我忘了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條也引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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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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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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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個20塊錢到地政事務所查一下所有權人的地址,登門拜訪!!
其實在地上種菜只要不種"長年生"的一般都不會在意的,頂多寫個承諾書給他,承諾他隨時可以無條件收回即可。 長年生的植物(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稱呼?)指的是可以讓你持續收成的,如竹林、果樹、等等,種青菜或瓜藤類的應該不會有威脅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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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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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此外 這邊給板眾建議是可以透過公證來提高法律效力 除了說經公證可作為執行名義,給予對方更多保障取信對方外 事實上也是保護自己,避免將來不幸爭訟時就契約是否真實還要加以舉證 其他常見於婚前契約、離婚協議契約也建議盡量多透過公證這道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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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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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常感謝網兄的解說與釋疑 小弟受教了 萬分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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