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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單純路過,順便胡說八道


刑法 335

民法 832

和解,民法 736 到 738

人家願意高抬貴手算你賺到

人家不願意善罷甘休,和解金額 2 萬以上甚至 5 萬以上


你跟那個地主熟嗎 ?
     
      
舊 2011-04-22, 10:0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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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離線中  
GoodKIW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sd640801
單純路過,順便胡說八道


刑法 335

民法 832

和解,民法 736 到 738

人家願意高抬貴手算你賺到

人家不願意善罷甘休,和解金額 2 萬以上甚至 5 萬以上


你跟那個地主熟嗎 ?


訂正一下 真的是胡說八道

首先刑法335引錯了
那是針對監守自盜的,也就是人家把東西交給你保管,你卻把東西幹起來。
跟本案八竿子打不著。
比較相關的法條應該是320條2項的竊佔不動產罪。

民法的話應該是767條,對方可主張物上請求權,叫他把東西移走。
823是地上權的規定,最好是在人土地上種菜就馬上可主張地上權,
也是有取得時效問題,土地有登記的話連想都不用想。
也可主張184侵權行為或是177條1項的準無因管理。

不過和解部份倒是引對了。

不論如何,樓主最好東西都收走,地不是你的,就不要亂動。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11-04-22, 10:3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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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juni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還不如去找附近有沒有停耕的農地 , 找人打問一下...

花點小錢租個小坪數農地耕作不是更快樂..

非常感謝指導
大大您說的也是
不過小弟就是貪圖方便
離自己的家約20~30米
要澆水比較方便
遠了就不知如何澆水了
還有菜種起來不知能不能去收成
舊 2011-04-23, 12:30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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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junin離線中  
bingjuni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sd640801
單純路過,順便胡說八道


刑法 335

民法 832

和解,民法 736 到 738

人家願意高抬貴手算你賺到

人家不願意善罷甘休,和解金額 2 萬以上甚至 5 萬以上


你跟那個地主熟嗎 ?

乖乖
好可怕
看來該有所覺悟了

新地主也只見過一次面
也只知道大概住那個方向而已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連絡
舊 2011-04-23, 12:34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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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junin離線中  
bingjuni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GoodKIWI
訂正一下 真的是胡說八道

首先刑法335引錯了
那是針對監守自盜的,也就是人家把東西交給你保管,你卻把東西幹起來。
跟本案八竿子打不著。
比較相關的法條應該是320條2項的竊佔不動產罪。

民法的話應該是767條,對方可主張物上請求權,叫他把東西移走。
823是地上權的規定,最好是在人土地上種菜就馬上可主張地上權,
也是有取得時效問題,土地有登記的話連想都不用想。
也可主張184侵權行為或是177條1項的準無因管理。

不過和解部份倒是引對了。

不論如何,樓主最好東西都收走,地不是你的,就不要亂動。

就是想自己種個無農藥的蔬菜自己吃而已
就全部讓我種
估計一年應該收不到5000元
因為有些地方陽光會被遮蔽
有些地方又有磚塊石頭等雜物
看來會得不償失的
所以應該不要太貪才是

非常感謝您的解說
舊 2011-04-23, 12: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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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選擇訴訟方式
最大差異在於原告墊付裁判費
如主張不當得利、不法管理或損害賠償則僅就被告得利或原告所受損害價格計算,金額通常較小
較小之金額可能得選擇以小額或簡易程序進行較具時間之經濟效益
如主張返還土地,則應以公告地價或經鑑價後之市價計算,金額通常較大
並可能僅得採行通常程序,對原告負擔較重

3.2刑事責任,因竊佔非告訴乃論,是即使和解仍有刑事責任
但初犯並經調解或和解成立,應可獲緩起訴或緩刑處分

3.3刑事附帶民事
請GOOGLE,我懶了XD

大概是這樣,夜深了,可能有所遺漏吧

此文章於 2011-04-23 12:57 AM 被 type100 編輯.
舊 2011-04-23, 12:5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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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GoodKIW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type100
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


這算目前最正確的,我忘了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條也引錯了。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11-04-23, 07:42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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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離線中  
cwayula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61
花個20塊錢到地政事務所查一下所有權人的地址,登門拜訪!!
其實在地上種菜只要不種"長年生"的一般都不會在意的,頂多寫個承諾書給他,承諾他隨時可以無條件收回即可。
長年生的植物(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稱呼?)指的是可以讓你持續收成的,如竹林、果樹、等等,種青菜或瓜藤類的應該不會有威脅性吧!
舊 2011-04-23, 07:56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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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ayula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cwayula
頂多寫個承諾書給他,承諾他隨時可以無條件收回即可。


此外
這邊給板眾建議是可以透過公證來提高法律效力
除了說經公證可作為執行名義,給予對方更多保障取信對方外
事實上也是保護自己,避免將來不幸爭訟時就契約是否真實還要加以舉證
其他常見於婚前契約、離婚協議契約也建議盡量多透過公證這道手續
舊 2011-04-23, 08:1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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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bingjuni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type100
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

非常感謝網兄的解說與釋疑
小弟受教了
萬分感激
舊 2011-04-23, 08:51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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