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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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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引用:
作者afena955
細看新聞,是說通訊行僅有書面型錄或模型、並無實機可看的情形...

若消費者決意購買,則須先付一定數額之訂金後,商家才會進貨交機,
此種銷售方式,似乎確與網購商品有幾分相似啊!


同意,不過新北市這個重點擺在試用七天,這個我覺得不太妥當,

我買手機一定當場驗機沒問題才付錢走人,先付?? 又不是只有一家手機店,現在還有人那麼傻嗎...
     
      
舊 2011-04-13, 01:4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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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nj離線中  
afena9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問題在於交貨驗機當時,若客戶不滿意該機、不欲購買,
已繳的訂金(賣價的 3成甚或 5成),店家是不給退的...似不甚合理???

補充:抱歉,在下所指的是沒看到實機,買方須先付訂金,店家才進貨交機的情形...


引用:
作者tdnj
還是有問題吧,以往網購也是規定因為沒看到實際機子,所以有所謂鑑賞期,但是鑑賞期不代表試用期(除非是像電視購物哪種說明就是讓你帶回去試用),實體店面既然都看到實際機子了,當場開機驗機也走人了,就與展示實機無異了,(通常買手機一定會開機檢查吧?)還把七天拿來用有點不妥,除非是改法令,解釋得更詳細一點。

這樣我想到蠻久以前在M01看到網購七天內買單眼狂拍退貨的case....
 

此文章於 2011-04-13 01:49 PM 被 afena955 編輯.
舊 2011-04-13, 01:4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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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離線中  
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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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都是針對B2C部份.
法律如果沒有去廷伸到B2B的部份.
爭議永遠不會結束.

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回店家.
但店家確無法退回代理商或原廠.
如果店家可以無條件退的回去代理商或原廠,有那個店家需要那麼笨的去得罪消費者...

同意退貨,不得罪這個消費者,也只能在清一清,"裝新品"賣,這樣就不是消費者權益受損嗎?
舊 2011-04-13, 02:07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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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離線中  
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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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消保官的解釋並沒有錯,最多是用詞錯誤

郵購收到貨品七天內可退,原因在於DM不能代表該貨品,實際使用會有落差
而通訊行只拿DM給消費者看,下訂後,才進貨
這整個銷售模式跟郵購並無差別,都是看了目錄下訂才拿的到貨
並無法在決定下訂的同時,知道該貨品是否真的合於需求

如通訊行是拿實機給消費者看,則不會有這樣的限制
在法的精神來看,消費者有利,在實務上,通訊行會出現庫存壓力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1-04-13 02:21 PM 被 yider 編輯.
舊 2011-04-13, 02:2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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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eloha99
Junior Member
 
eloha9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Wink

這是保護惡客的爛法條吧..
舊 2011-04-13, 02:21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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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oha99離線中  
tdnj
Elite Member
 
tdnj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引用:
作者yider
消保官的解釋並沒有錯,最多是用詞錯誤

郵購收到貨品七天內可退,原因在於DM不能代表該貨品,實際使用會有落差
而通訊行只拿DM給消費者看,下訂後,才進貨
這整個銷售模式跟郵購並無差別,都是看了目錄下訂才拿的到貨
並無法在決定下訂的同時,知道該貨品是否真的合於需求

如通訊行是拿實機給消費者看,則不會有這樣的限制


鑑賞期七天 不等於 試用七天 這不是簡單的用詞錯誤而以囉,

相不相信很多人以後會拿這條新聞把用了七天的手機拿去跟店家盧,退錢...
舊 2011-04-13, 02:2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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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nj離線中  
kelon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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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和
文章: 1,760
現在手機功能那麼多 能用個七天是不錯
不過拿到被開箱過的手機一定也會很幹
以台灣人的優良習慣來說 最好還是不要

個人覺得是該訂立各商品七天內有問題"一定"可以換新
有些商品七天內商人也不給換新
像蘋果牌好像離開櫃台後只能送修 真扯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1-04-13, 02:28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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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on離線中  
Zephyr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碎石堆緩衝區
文章: 1,807
引用:
作者tdnj
鑑賞期七天 不等於 試用七天 這不是簡單的用詞錯誤而以囉,

相不相信很多人以後會拿這條新聞把用了七天的手機拿去跟店家盧,退錢...


這篇的重點是有沒有看到實機做決定而不是該用哪個詞句 ,況且其中一個詞句可能只是單一方面的自我定義 ...
__________________
「優雅ズ舞よ」∼ロ③ДワКиャみ∼
舊 2011-04-13, 02:50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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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phyr離線中  
moneytalk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老婆也應該要立法試用
舊 2011-04-13, 04:4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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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talk離線中  
xander
Junior Member
 
xand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761
引用:
作者tdnj
同意,不過新北市這個重點擺在試用七天,這個我覺得不太妥當,

我買手機一定當場驗機沒問題才付錢走人,先付?? 又不是只有一家手機店,現在還有人那麼傻嗎...

=.=
新竹的店好像都這樣
不管是手機還是要看螢幕
還沒看過有先給你測的
__________________

人間五十年、
下天のうちをくらぶれば、
夢幻の如くなり。
一度生を得て、
滅せぬ者のあるべきか
舊 2011-04-13, 06:2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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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der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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