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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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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hival
有點看不懂,私下和解沒報警保險公司怎麼會同意替對方出險,向機車騎士求償又是那來
的證明,能的話應該是當初的陳姓轎車車主有做一些陰陳姓機車車主的動作吧。

記得如果是保甲式車體全險的話,是不需向警局備案即可出險,
也就是只要車子有損傷就有理賠,不管任何原因,但要自付部分負擔(約一成)。
但之後保險公司是否要找人求償,就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了~
不過也或許轎車車主有應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某些資料,導致對被告不利。
     
      
舊 2011-04-05, 08:09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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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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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未報警留下記錄, 事後無憑無據要如何求償???
 
舊 2011-04-05, 08:13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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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anoe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所以, 這種情形

即使當初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 也沒有用了嗎?



有用!!看你如何使用.
問題是報章上必沒有詳細說出整個過程,所以我們看的是羅生門。
就最後債權可以進行移轉這邊看來,保險公司起碼掌握..
1.發生時間.
2.事故地點.
3.事發經過(當事人雙發及車牌過程..最重要的事故結果)

而機車車主是一問3不知,只說私下和解無法提出有力證明

「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這只是屬於和解書的一部分,
和解內容要盡可能詳細...重點來了

(未經公証之和解書,只可以當做日後訴訟之證據,不得逕行強制執行名義)
所以還是建議和解最好在法院的調解庭或是市公所調解會..等
取得調解筆錄或是書面文件保障自身權利(這跟判決是有同等效力),
將來才可作為強制執行的証明..
舊 2011-04-05, 08:25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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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重點是制止歪風吧!!! 一般民眾怎麼可能懂這些?
舊 2011-04-05, 08:3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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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2
玩法都是那些專業的厲害


反正不要私了∼叫警察就對 ....

真想知道哪家保險公司
舊 2011-04-05, 08:38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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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signally
*停權中*
 
signall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是富邦嗎?這家給我的印象就是無所不用其極∼
之前也是四處電話騷擾、叫人家再加保什麼X式產險的∼
只要你在電話中稍有不置可否就算你同意,且竟然就可以直接從你的銀行帳戶扣款
最後被告上法院啦!結果保險公司說:那是員工個人行為(q_q)
幸好我電話中一直要求要有書面資料參考才考慮,沒被抓到話柄。
舊 2011-04-05, 08:4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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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anoem
有用!!看你如何使用.

沒用的,所以被告才被迫和解

1.以這個例子來說,無法認定機車騎士是否不用理賠車輛受損部分
給了機車騎士2仟元,只是受傷部分的賠償,但不代表車輛受損部分也已經和解
2.即使有車輛受損部分不用理賠
保險法第93條因保險人未參與,保險公司也不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
3.和解書經公證、和解筆錄、調解書的效力與本件無關
(這些的效力是對車輛駕駛人,非保險人)
舊 2011-04-05, 08:4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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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anoe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type100
沒用的,所以被告才被迫和解

1.以這個例子來說,無法認定機車騎士是否不用理賠車輛受損部分
給了機車騎士2仟元,只是受傷部分的賠償,但不代表車輛受損部分也已經和解
2.即使有車輛受損部分不用理賠
保險法第93條因保險人未參與,保險公司也不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
3.和解書經公證、和解筆錄、調解書的效力與本件無關
(這些的效力是對車輛駕駛人,非保險人)


抱歉沒寫清楚!!這句只是針對滄大所說和解部分說明!!

所以以新聞稿上來看您的意見跟我是一樣的,多年後機車車主無法證明對方過錯!
保險公司應該取得證明文件證明第3人的疏失然後轉賣.(羅生門)

您說的第2條太久沒讀這有簡單說明,要深入可自行尋找!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Category=107980

第3條假設當時雙方有經過這些處理,就會有證據的保全及強制執行保障
可以參考還款協議!
日後發生債務人不給付的情形,債權人就不必再去找律師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就可以,省卻訴訟的時間與費用。(也就是對雙方當事人)


其實會打這些只是曾碰過太多實例,第一時間沒處理好遺憾終身!
就這個案子部分提出建議(當事人發生時該如何保障自己),

一點淺見請多包涵!!
舊 2011-04-05, 09:31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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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離線中  
radoman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9
要找警察做証人,私下合解就算是有簽合解單,那天搞不好還被說是被威迫下簽的。
舊 2011-04-05, 09:5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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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omanm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53993.shtml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11.04.05 02:36 am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
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記者別鬧了啦 , 私下和解的車禍 , 保險公司會幫忙出險 ?
再者 , 不能證明誰對誰錯的事故 , 要如何求償 !

此文章於 2011-04-05 10:44 A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11-04-05, 10:42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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