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8
|
有用到災民身上比較重要吧~
這也要拿來比??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
但是....
誰可以保證這巨額捐款日本全部會收到? 會不會要先扣水電瓦斯通告費節目製作費 扣除盈餘後才會捐出 這不是台灣捐款的通病? 很難信任
__________________
空~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TW
文章: 8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138&FLNO=17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