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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正式入住天母囉~~~我的新家~~~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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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認知是要先有成立管委會(法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才能依據住戶管委會決議強迫搬離吧? 可是我們是公寓,沒有管委會,其他住戶不知是怕了,麻痺了,還是自掃門前雪,反正目前就只有我們和對方槓上。 里長都說他們這一家不可理諭,所以他也不想去講,只會和對方吵架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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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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