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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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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的折扣率太高了
該重新修法設下限,如不得少於6折、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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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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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有比例問題吧? 譬如無期徒刑關多久 有期徒刑上限是關多久 很難去大過那個比例 除非是真的很惡性重大 可是若真的很惡性重大那幹嘛不直接一個死刑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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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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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罪刑法定主義 沒有寫死刑的就不能判啊 最多只能關很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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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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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不能關太久關到比"頂天"的無期還久吧? 我只是在敘述比例的原則而已 而且你想想看 "真正的"無期徒刑其實效果跟死刑差不多 都是讓你與世隔絕 所以我認為如果你要慢慢關關個一兩百年 那倒不如一槍給他斃命就好 效果根本就是一樣 此文章於 2010-12-07 11:03 A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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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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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很久的效果 讓我想到某人的簽名檔(假面女僕) 認為一槍給他爽快太仁慈了 要讓他生不如死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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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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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都沒判那麼久...
之前幾個強姦並殺死的也沒判到50年,執行年到是差不多 還有爸爸(無論親生還是繼父都有)強姦好幾年的也沒判那麼高 意思是這個案子判決合理,但是其他案子都是過於輕判 顯而易見的是法律平不平等得看錢和法官 此文章於 2010-12-07 11:51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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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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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關著就會生不如死? 我也還要打個問號 其實老實講 我覺得硬上就是肉棒和肉穴的抽插 這東西與其說生理的創傷很大 倒不如說心理創傷更大 可是心理創傷要怎麼衡量呢? 你或許可以說我被強過後生不如死 可是也還沒死阿 所以我是覺得很難去衡量他 如果純就法律的觀點來看 幹七次判死刑或無期我覺得不是很合理 像如果我心辛苦苦存錢買了一部機車被幹走了 對我來講或許也是生不如死 抓到小偷或許也很想把他吊起來毒打一頓 可是純就法律觀點來看也不是很恰當地可以判處對方極刑 以上是一點個人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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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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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倒死是不可能的。光是論死刑之存廢就橋不定了。
同理,生不如死只是個笑話(PCDVD屢屢有這種論點,不知是來搞笑還是來亂的)。 現實情況就是如此,各位自求多福吧(泡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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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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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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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改成一罪一罰了嗎!? 怎麼被他 少那麼多年,他一定想說 靠貝 早知道我就多幹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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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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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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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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