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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埤鄉[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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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埤鄉[鄉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呆丸
文章: 372
拍了四百多張才說要退

如果真的有誠意的發現到就應該停止拍攝了

電子商品真的還是面交比較好
     
      

此文章於 2010-06-19 12:22 PM 被 大埤鄉[鄉民] 編輯.
舊 2010-06-19, 12:1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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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埤鄉[鄉民]離線中  
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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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abo5738
你可以 自己良心自問 賣給別人時 有沒有有此缺失

沒 堅持不退

有 真的要退給人家


之前買網拍品 感覺很差 真的 買2手東西 都會中地雷居多 不只一次........



這東西每個人認定不同很難講...
有些二手賣家神經很粗東西刮的亂七八糟也能說八九成新...
不然就是拍照拍的很糊或是只拍好的部分...
在不然就說那是正常使用下的磨耗...

而有些買家也很龜毛,所以這真的很難說...
至於五天我覺得這要看運送方式和對方有沒有時間拆檢,
有些人平常工作真的很忙,到了假日才能仔細看東西有沒有問題...

不過樓上淫長那招太強了
 
舊 2010-06-19, 12:2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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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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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小壞蛋
1.由於網購屬於無法當面清點的交易行為,所以可以有七天鑑賞期,讓客戶可以發現瑕玼


若沒記錯... 這項條款僅限針對商家&常態性銷售的自營賣家!
一般用戶出脫二手商品這種行為,並沒有受到此法條規範。
舊 2010-06-19, 12:4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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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BonJo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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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v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美麗小鎮上
文章: 210
我寄出前自認還檢查一遍

觀景窗是真的沒仔細看
但是還算明亮 沒有昏暗或者霧化
平時拍照也沒注意到刮傷

對我而言 觀景窗只是構圖的作用而已
明亮還可構圖 就pass過了

如果他收到一兩天之內反應 我一定二話不說立刻退 運費我出也沒問題
用了五天 拍了四百多張 又外出遊玩 才跟我說刮傷嚴重 這有點心裡毛毛的
甚至用了五天後 跟我說CCD有塵點是退貨理由
機子LCD比他的螢幕漂亮也是退貨理由
是真的很毛
用很多年的老機子品像如下 自認不錯了 機身+2G SD卡+SD轉CF卡賣4500元含運

舊 2010-06-19, 01:1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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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vi-X離線中  
serpent
Major Member
 
serpe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239
要是我,我就不會退,拍了400多張,表示機子是正常的,憑什麼說要退?
更何況是用了6天後才反應。
舊 2010-06-19, 02:06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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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pent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賣二手品最重要的是~~~~

打很多賣家的都會打的一句話。

此商品為二手品,測試保證工能正常,有人為使用的痕跡。很龜毛者,不要來和我買~~~~

你還ok啦,我遇過使用八個月要來退貨的~~~~還要全額退喔。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0-06-19, 02:1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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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BonJo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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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v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美麗小鎮上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厝漢
賣二手品最重要的是~~~~

打很多賣家的都會打的一句話。

此商品為二手品,測試保證工能正常,有人為使用的痕跡。很龜毛者,不要來和我買~~~~

你還ok啦,我遇過使用八個月要來退貨的~~~~還要全額退喔。

呵 你還能輕描寫意的敘述喔

當然一定氣炸了吧XD
舊 2010-06-19, 02:26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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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vi-X離線中  
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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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同一個人嗎?
怎在pentaxfans跩的二五八萬的?

舊 2010-06-19, 02:28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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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離線中  
小壞蛋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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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引用:
作者小建
若沒記錯... 這項條款僅限針對商家&常態性銷售的自營賣家!
一般用戶出脫二手商品這種行為,並沒有受到此法條規範。

我剛找了一下,的確是這樣,把找到的原文貼過來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又企業經營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辦理海外遊學,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
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戶」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府法保字第八九○五七八四四二○號函。
二、所詢事項,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
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
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
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
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本會八
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函參照),
合先敘明。準此,所詢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倘有提供予消費
者代辦赴美進修海外遊學之服務,縱使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為文
教機構,揆諸前述,仍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看來個體戶出售的二手商品的確不在七日鑑賞期之間

誤導到大家,真抱歉
__________________
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舊 2010-06-19, 02:31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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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離線中  
大埤鄉[鄉民]
*停權中*
 
大埤鄉[鄉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呆丸
文章: 372
樓主這台應該用一段時間了吧

蒙皮都龜裂了...

話說我只拍不到五十張的K10D限定版

竟然有人給我殺到一萬九還說外面都賣這價錢

根本就是來鬧的...人家是水貨又不含鏡頭

重點是人家是一般版

更好笑的是WR鏡頭再便宜也要六千多

有個來鬧的出四千五要買...

網路上來鬧的真的是很多很多

此文章於 2010-06-19 02:34 PM 被 大埤鄉[鄉民] 編輯.
舊 2010-06-19, 02:3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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