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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VincentDX
現在有監察委員了
為什麼他們不查查這幾任的法務部長
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法務部長卻不簽字執行
這樣算不算瀆職!?

監委跟法務部長都是總統選的,同根生不相煎。

何時監委才回復民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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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2-03, 05:4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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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一點都不覺得他說的哪裡好笑?我覺得他一針見血。

對當事人有利,對哪一個有利?女性平權的法律是否追溯過往?對丈夫有利的就對妻子不利,對妻子有利的就對丈夫不利,根本就不可能有「兩全」的選項。

憑空死掉的人最可悲,在法律專家的眼中只是一堆不會動的肉塊。


刑法上的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民法才有兩造.
在刑法上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沒有所謂一方得利一方不利.
所以必然是依照新法舊法中較低的刑責.

不過這應當是指審判之時, 而不是已進入執行或待執行的情況.
(有三個時間點, 犯罪發生時,審判時,執行時)
 
舊 2010-02-03, 06:58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xxl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sutl
監委跟法務部長都是總統選的,同根生不相煎。

何時監委才回復民選啊?

監委能幹麻?
不就是罵一罵而已
舊 2010-02-03, 08:23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mad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bxxl
刑法上的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民法才有兩造.
在刑法上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沒有所謂一方得利一方不利.
所以必然是依照新法舊法中較低的刑責.

不過這應當是指審判之時, 而不是已進入執行或待執行的情況.
(有三個時間點, 犯罪發生時,審判時,執行時)


執行後依然適用
各代減刑條例(在此恭賀扁家鋪梗多年終於用上)
釋字662(恭喜詐騙集團可以再出江湖)

至於刑事上有沒有得利與否的問題?
說沒有的大概是學者,說有的應該是實務來的

不過以本件來說,不要廢死一切問題都沒有
舊 2010-02-03, 09:0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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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type100
執行後依然適用
各代減刑條例(在此恭賀扁家鋪梗多年終於用上)
釋字662(恭喜詐騙集團可以再出江湖)

至於刑事上有沒有得利與否的問題?
說沒有的大概是學者,說有的應該是實務來的

不過以本件來說,不要廢死一切問題都沒有


不廢死就換老馬變詐騙集團了
舊 2010-02-03, 10:23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tsun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tl
誰說對當事人有利就可以回溯的?現在遺產稅10%,王永慶早死幾個月,還是算50%。


請先參考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學教室--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跟樓主引的應該是同一篇文章,但是樓主似乎沒有完全弄懂該原則的意思。

王永慶在新法施行前就死了,修正後的新法也沒說遺產稅的計算方式能溯及既往,當然是算50%。

廢死刑用的是刑法第2條:
(從舊從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也就是fgasfgasg網友說的可以回溯適用有利當事人之情形。
舊 2010-02-04, 01:0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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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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