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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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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I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
到底是發生什麼事
是誰做的****?
又說了上人什麼?



哪位大德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舊 2009-10-14, 11:22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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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ITS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FlyNews

至於楊秋興講的:美國卡崔娜風災時,據說連搶匪都優先讓台灣人離開公車....
真的假的?我看這也只是傳說吧!?


我倒是聽過推崇萊卡相機的人, 說曾經有台萊卡相機從飛機上掉落到沙漠, 數十年之後有人撿到, 裡面的底片竟然還可以沖洗出相片.

或者是某台萊卡相機從瀑布上掉下去, 撿起來之後竟然還可以拍照...
 
舊 2009-10-15, 12:0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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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空空道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51
請問中山高T壩是違章建築嗎?
還是廣告看板?

毀謗可以由個人或政府行政單位人員認定嗎?
還是要經過司法體系開庭審理才算數?

最後是哪個看板到底說了什麼?
舊 2009-10-15, 12:12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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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道人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引用:
作者空空道人
請問中山高T壩是違章建築嗎?
還是廣告看板?

毀謗可以由個人或政府行政單位人員認定嗎?
還是要經過司法體系開庭審理才算數?

最後是哪個看板到底說了什麼?

重點是開版的經常發這類的擦邊文
扯到最後一定又會扯到政治去
舊 2009-10-15, 12:2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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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7925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空空道人
請問中山高T壩是違章建築嗎?
還是廣告看板?

毀謗可以由個人或政府行政單位人員認定嗎?
還是要經過司法體系開庭審理才算數?

最後是哪個看板到底說了什麼?

你想想璩美鳳的光碟雜誌強制回收事件

你就知道行政單位有沒有權利認定了
舊 2009-10-15, 12: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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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00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李麥科
除非這個T霸有其他的問題,比如說違法設立,還是架設在那邊有公安問題,縣政府要拆,也只有從這個地方下手

而不是因為某某人對上人不敬,所以要拆,這種理由說不過去

縣長要管,我還真的想問他要用哪條法來管?


楊縣長應該是用: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來拆違法T-BAR.

引用: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五二一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四○四一四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一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三○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八八七三八六四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八日交通部交路發八八九八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八八七七六○一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國道。

二、省道。

三、縣道。

四、鄉道。

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路段或都市計畫區域路段得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左: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者,得劃為限建範圍。

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之範圍,除左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禁建限建範圍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省道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縣道、鄉道由縣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依前項規定程序核定之禁建限建範圍,由內政部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前條第三項禁止設置樹立****之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第五條 高速公路兩側禁建範圍內,除禁建外,並不得為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

第六條 在禁建範圍內,除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外,不得建築及設置廣告物。

第七條 在限建範圍內,不得建造、設置危害公路路基、妨礙行車安全或有礙沿途景觀之建築物及****物。

第八條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得為從來之使用,其在禁建範圍內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在限建範圍內者,應予必要之改善措施。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原經核准之樹立****,得依其原有效期限設置,期滿應自行拆除。

前二項建築物與廣告物,對行車安全及景觀有重大妨礙者,公路主管機關應請當地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其所受損害,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與廣告物,由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強制拆除。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舊 2009-10-15, 12:36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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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duck78803139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貝克街
文章: 41
引用:
作者約翰康納
這不是妨礙言論自由嗎????


應該是罵到名人才會鬧大....

要是t壩上罵的是一般默默無名的老百姓...

會有人來拆才有鬼...
舊 2009-10-15, 01:30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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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78803139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792500
你想想璩美鳳的光碟雜誌強制回收事件

你就知道行政單位有沒有權利認定了


璩美鳳光碟是因為****的關係吧...
舊 2009-10-15, 10:27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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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楊縣長應該是用: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來拆違法T-BAR.

那我猜如果那塊T霸真的有違反限建規則

楊縣長可能就如您所說用這條法來管

不過沒有違反限建規則

我看來看去也只有

引用:
第八條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得為從來之使用,其在禁建範圍內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在限建範圍內者,應予必要之改善措施。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原經核准之樹立****,得依其原有效期限設置,期滿應自行拆除。

前二項建築物與廣告物,對行車安全及景觀有重大妨礙者,公路主管機關應請當地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其所受損害,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勉強說的上,可是我想真的這樣搞,法院鐵定有事做啦

總之我也不專業就是了,胡亂猜測
舊 2009-10-15, 10:3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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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archarch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75&Itemid=95

那是頂多就是管那塊T霸本體建築的法令

可是不管T霸上面寫啥

也就是說,如果T霸本體是違章建築,沒經過申請、確認無安全疑慮等等手續,我也支持楊縣長拆掉它

但是如果T霸本來就是合法的,楊縣長卻因為上面寫了對上人不好的話語,進而說這會影響社會安寧,所以要拆,我個人很有意見

最多,就是第十一條可以引用,也就是那段「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

可是這很曖昧啊,如果因為這樣政府就可以拿來拆掉任何意見表達

我是覺得很有討論空間

當然我不否認如果有人覺得,如果今天我貼了一張裸女圖在T霸上,我只是表達了藝術上的意見,那為什麼要撤我的裸女圖?

這的確有爭論點就是了
舊 2009-10-15, 10:44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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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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