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5
|
引用:
推一下...希望給大家工作時有一個參考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18
|
從前有在彰化某家傳產公司工作,廠務經理與角頭關係良好,加班或配合度不佳的員工下班後,常會有人登門來找茶!
雲林的黑道挺打工仔,彰化的角頭挺老闆;明明是隔壁縣但是差很多。在彰化打工,就算有委曲也千萬別跟老闆對嗆!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5
|
![]() 看來這間公司的人大概都是些不會EQ(自我情緒)管理的人吧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45
|
申請失業補助∼要有什麼資格阿!?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有沒有試用期跟資遣費一點關係也沒有。 而且就說是印象了...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1~15條有關 終止勞動契約 的規定。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有關 預告期間 的規定。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7、18條有關 資遣費用 的規定。 總之,未滿三個月硬要算也是有個幾千元... 但是咧...老闆若硬要惡搞,也是可以弄到不用發。 如果您閒著沒事,為了出那一口氣,可以去玩勞資協調。 但是去了以後,承辦人會告訴您: 「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如果老闆以民法告您就不是那回事...」 最後結果可能會是您敗訴,老闆不用發資遣費,您還得負擔出庭費用與賠償... ![]() 小弟過去有仔細的推敲過,沒過三個月的勝算非常低... 我那次有硬玩,不過因為剛好有過一兩天,再加上未預告十天,想不發都不行。 但是...若當真不滿三個月,還是不要硬爭那一點小錢。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天堂
文章: 1,688
|
合作很久的公司....XD
__________________
初學者的無知在於未學,學者的無知在於學後... 你曾經愛過的人使你失望之後, 他看起來就似乎有了許多缺點。 Schultz 人格理論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24
|
做監視系統的---->請善用監視系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