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
自從我把魔人封了後~ 每次閱讀都很順暢~~
人也高了~ 身體也壯了~~78區的河蟹又回到了我身邊~~~ ![]() ![]()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07
|
引用:
順暢嗎....粉蘇糊 ![]() 離題有沒有夠大 ![]()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
引用:
一看註冊日期便知道他是身外化身, 是某人用化身來罵你。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
引用:
不在各大論壇打****, 怎會有人知道, 又怎達到宣傳的效果。 ![]() 你見他標題用『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而不是『DELL事件訴訟團與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便應該知道這叫做『置入性行銷』 ![]() 下一次的標題可能是『澄清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這帖子並不是宣傳』, 又或『繼續跟進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後的進展』 ![]() 此文章於 2009-07-18 01:54 AM 被 沒說過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
告不告的贏
跟參加的人數多寡沒啥關係吧 要討論在自己的部落格就ok了 樓主po到這邊 只是來降低訴訟成本和順便幫人打**** 我認為要告就樓主自己去告 別搞一堆人沒拿到螢幕 送錢給律師白白賺 這點風險總該由訴訟人自行承擔吧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
引用:
對於你的努力,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訴訟的原因,但比起其他嘴炮的人,至少看到你有實質上的作法。 無論成功與否,時間長短,希望你可以用原有的目標堅持下去,而不是成為律師或其他團體利用的工具。 另外,法律上的事務,建議還是只有當事人(訴訟相關人等)知道就好。 不妨用某一部落格發表進度。 我們非相關人士,論壇人多嘴雜,容易模糊焦點,不見得會成為你的助力。 一點小建議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
引用:
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中午便當菜色說明 ![]() ![]()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258
|
引用:
附議所提! 雖然之前講過法院裁定是最好辦法,但是帶有揶揄意思, 因為勝算太小,要訴訟前不妨聽小弟講幾句再定進退… 一、 如果要dell照價出貨,敗訴幾乎是可以確定的, 買賣行為是雙方都要認可的, 如果一方不認可,頂多將錢退回而已,以維護雙方最大利益, 並非已匯款就代表雙方認可之事實, 以我對人性之認知,法律絕對會遵循這個法則來走, 這場官司可能曠日費時,加上金錢銷磨,主其事者需有此認知 二、 訴訟團裡龍蛇雜處,雖然炮口一致但心態不一,從討論串中就可以發覺, 或許現在對dell恨癢癢,有共同意志, 但時間容易拖垮人的信念,當信念開始動搖, 就是樹倒猢猻散之時,一個人的信念易維持, 一群人的信念是變數,尤其當結果未定又扯到繳錢的時候 三、 敗訴方可能得負擔訴訟期間兩造之訴訟開銷, 但法官視情形仍有裁決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47414 四、 法官仍享有司法之最高權利-自由心證, A法官和B法官對同一件事的判決可能截然不同, 這是司法對人性無法掌握的地方,因為執法者亦為人之故, 沒有所謂公不公平, 這雖是一個契機,但不可引賴, 就此事件,個人以為多數法官不會有同情消費者的”本意”, 但需顧及社會輿論、台灣媒體水準與商家爾後警惕, 可能做出象徵性之判決, 消費者若失有形而獲無形,也是一種美妙體驗~~ 五、 現在這個年代, 無德的商家太多,沒品的奧客也不少,那種較令人討厭呢? 其實兩者是相依的,性格是相仿的, 反思自己所為,能返璞性,不隨人起鬨, 如此能找到最真純的快樂, 看熱鬧的人太多了,不是嗎~~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na
文章: 114
|
總數不能超過 15台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3
|
還真的告耶
![]() 有些台灣人真奇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