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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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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我實在想不出消費者倒底損失在哪裡,還真是標準的作賊喊抓賊.....

真要比照國外,美國根本就直接取消訂單不鳥消費者了,台灣消費者卻想一拗再拗.....
     
      
舊 2009-07-07, 01:20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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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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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樓主好像沒有說如果輸了訴訟的話, 對興訟人會有什麼不良的後果?
 
舊 2009-07-07, 01:28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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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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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引用:
作者鄉長
真要比照國外,美國根本就直接取消訂單不鳥消費者了,台灣消費者卻想一拗再拗.....


美國不是唯一一個國外國家...

英國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出貨...
很多西歐國家也是...
加拿大也是標錯一定要出貨...

當然,也還是有國家有說只要兩方沒有都說好,就不算交易的,這些國家發生這種事情就是不鳥消費者。

話說∼去年也有再美國發生 Dell 標錯價錢,一個 $599 的 1.5TB 外接硬碟,標成 $69....
舊 2009-07-07, 01:37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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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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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鄉長
我實在想不出消費者倒底損失在哪裡,還真是標準的作賊喊抓賊.....

真要比照國外,美國根本就直接取消訂單不鳥消費者了,台灣消費者卻想一拗再拗.....


放屁

上次美國dell賣液晶電視出包,隔天就有人收到道歉信
和無時間限制、不限產品的50美元coupon
舊 2009-07-07, 02:2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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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離線中  
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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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lora
放屁

上次美國dell賣液晶電視出包,隔天就有人收到道歉信
和無時間限制、不限產品的50美元coupon


50*33=1650

再加650元?

DELL.TW,有沒有賣1650元左右的產品?
否則....
我徹底絕望了

此文章於 2009-07-07 02:40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7-07, 02:37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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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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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個人也不認同大量下定然後要求出貨的投機行為,
所以若是由本人帶頭出團,
資格限制為單人不論單數筆電、液晶螢幕各為5台以下的數量限制

這不太好.
投機行為與否,用數量去區分.怪怪的.

我想這可以做為區分是否為非自用的分水嶺
說真的,各五台自用+分送親朋好友都有剩了....
舊 2009-07-07, 03:07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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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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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在這裡簡短回報一下
PTT上的報名很踴躍
這幾個小時以內,有就讀法律系甚至本身即是律師的鄉民
跟在下交換過判決資料及見解
簡短的稍微提一下
好消息的部分,民法跟消保法的相關條文,尤以債篇及買賣契約等部分
我們的討論結果這部分的爭點對下訂者是有利的,這點已經沒有疑問
台灣戴爾的免責聲明有很多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詳細內容恕本人在此保留

壞消息的部分,就是有台灣法條適用上的疑慮,可能無關勝敗
但我們希望盡量以台灣的"民法"及"消保法"內容來判決
這樣才有"指標性的意義"
舊 2009-07-07, 03:1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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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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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想這可以做為區分是否為非自用的分水嶺
說真的,各五台自用+分送親朋好友都有剩了....


你有沒有問過律師.朋友;關於適用新加坡準據法的問題?
有沒有涉及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

新加坡,應該是英美法系
我們是歐陸法系
舊 2009-07-07, 03:15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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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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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你有沒有問過律師.朋友;關於適用新加坡準據法的問題?
有沒有涉及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

新加坡,應該是英美法系
我們是歐陸法系

有..都問過了...甚至連新加坡合同法都翻出來
雖然說有爭點跟解釋空間,但是我們也有能主張適用台灣法律的證據
言詞辯論比較會是個問題就是...
本人諮詢人選的律師是這方面的高手,如果真的有必要可能會委任他代理
畢竟小額只打一庭...
舊 2009-07-07, 03:26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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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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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在這裡簡短回報一下
PTT上的報名很踴躍
這幾個小時以內,有就讀法律系甚至本身即是律師的鄉民
跟在下交換過判決資料及見解
簡短的稍微提一下
好消息的部分,民法跟消保法的相關條文,尤以債篇及買賣契約等部分
我們的討論結果這部分的爭點對下訂者是有利的,這點已經沒有疑問
台灣戴爾的免責聲明有很多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詳細內容恕本人在此保留

壞消息的部分,就是有台灣法條適用上的疑慮,可能無關勝敗
但我們希望盡量以台灣的"民法"及"消保法"內容來判決
這樣才有"指標性的意義"


免責聲明,如果有違法部分,當然是無效
不過,在買賣契約部分,我認為你們"很"沒有優勢.
不管是要約or要約引誘
不管是契約成立與否

律師,當然就有利的部分主張
這點,通常讓人充滿信心

還有,在法庭上,dell律師就不是dell客服了

(以上部份,你不必跟我說明)

此文章於 2009-07-07 03:34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7-07, 03:31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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