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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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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 你簡直不是人, 是木頭, 是木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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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土虱城看守所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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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是不對,但利用訴訟斂財的,法院反而成了加害工具。在網路上遇到這種人還是要沉住氣,真的要開幹,可以找大陸朋友,尤其是內地時間很多、游手好閒的爛仔,找大陸人來鬧這些訟棍,台灣區政府是沒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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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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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告人者在這裡的大肆宣示權威, 也沒好下場的。
現在這事在網路紅了, 快則今天, 慢則幾天內, 一定會有一堆人看不過眼到某人的部落格鬧事的, 看來某人的部落格可以關門了。 此文章於 2009-05-13 08:07 PM 被 沒說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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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大台北
文章: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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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啊要原諒自己容易,原諒別人難阿 只能說太.........那各了 只是路過...別告我,我會怕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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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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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回復文章本來就要注意語氣,
因為不是面對面的溝通,我覺得我是在開玩笑,對方卻覺得你是在挑釁 所以在網路上溝通時更要特別注意, 網路嘛! 本來就是打發時間的, 看到令你不爽的文章,別看就是了,何必一定要罵個幾句 人生還有很多重要的事 其實原本的事主也是要求道歉即可,就是有人在旁煽風點火 "他不會去告的啦" "誰會沒事找事那麼麻煩" 誰知到遇到一個牛脾氣的,當真去報案 希望不要有人再在旁邊說風涼話了 另外有人說 要有接受批評的雅量 我覺得批評可以,但要對事不對人 你可以說事主當時把『強者我朋友』的事貼出來不妥, 或是當時候又出賣朋友把秘密說出來 但總不能人身攻擊、罵人人渣吧!! 公訴罪是沒法撤回的,只希望網友可以在檢察官前和解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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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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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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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啊, 又不一定會輸.... 法官會考量原告是否真的因公然侮辱和誹謗名譽受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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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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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這種事了不起就罰個小錢而已,有什麼好心神不寧呢?頂多為錢心痛而已,不至於影響工作啦!
但真的建議在論壇打打嘴炮或自暴,有時遣詞用字還是收斂點好,畢竟近年來台灣的法律修的很誇張. 不過為了這點事就告人,個人是覺得......佩服!佩服我的心胸寬大...,做人還是不要太絕才好. 此文章於 2009-05-14 12:58 AM 被 dts006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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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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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吧∼偶不會告上面的某人.....
簽名檔的素質....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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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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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陸續那麼多宗, 司法單位不起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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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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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這就是你現在應該擺的姿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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