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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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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nightowl
...是怎樣!法官也被乳搖效應影響了嗎?無期徒刑變三年.....差很大!
不信法醫信嫌犯....

以前看美國刑案節目,人證只能引導辦案方向,不能做為判罪依據,物證才能拿來判罪

這法官很明顯瀆職罪!
     
      
舊 2009-04-09, 03:3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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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離線中  
loveless.
Regular Member
 
lovele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Lisa Hsu
以前看美國刑案節目,人證只能引導辦案方向,不能做為判罪依據,物證才能拿來判罪
這法官很明顯瀆職罪!

原來我們是美國人喔?而且還是演員喔?
 
舊 2009-04-09, 04:2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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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離線中  
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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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不論棄屍時死者是否已死..算傷者好了
但是是將傷者推入水池...也因此溺斃
這還是故意致人於死...
那來的過失?
舊 2009-04-09, 05:3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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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kctsai08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不論棄屍時死者是否已死..算傷者好了
但是是將傷者推入水池...也因此溺斃
這還是故意致人於死...
那來的過失?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怎麼看都不像過失
舊 2009-04-09, 05:44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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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離線中  
alexchao
Advance Member
 
alexcha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不論棄屍時死者是否已死..算傷者好了
但是是將傷者推入水池...也因此溺斃
這還是故意致人於死...
那來的過失?


現在要殺人真簡單,把人抓了綁在鐵軌上,等火車來就好
反正綁人上鐵軌的時候人還活著,我怎麼知道火車會壓死他,所以算過失
看到一個人昏迷第一個想到不是送醫院,而且幫朋友推下去埋
這種混蛋我要是他家屬,我就先撞倒他們,再通通綁一綁去填海,然後自首
說我推他下海的時候,以為他們早掛了,而開車撞他們又不知道他們會死
這樣法官該輕判吧
舊 2009-04-09, 05:4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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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chao離線中  
大埤鄉[鄉民]
*停權中*
 
大埤鄉[鄉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呆丸
文章: 372
法官的話真的是不能相信
舊 2009-04-09, 05:57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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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埤鄉[鄉民]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不論棄屍時死者是否已死..算傷者好了
但是是將傷者推入水池...也因此溺斃
這還是故意致人於死...
那來的過失?


有幾種可能
(a) 當時人沒死, 那兩人也知道人沒死 => 把人丟到水池裡 = 殺人
(b) 當時人沒死, 但叫他們來幫忙的人跟他們講說人已經死了,叫他們幫忙把屍體丟掉. => 把以為是屍體的活人丟到水池 = 過失殺人
(c) 當時人死了 => 棄屍

從新聞中看來法官原來認為是(a),後來認為是(b)
舊 2009-04-09, 06:0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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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千島雷禪
New Member
 
千島雷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我覺得台灣還是需要用陪審團制度

因為台灣人沒有像歐陸天主教國家那樣的精神信仰,哪怕是道德理性也早就被惡質的國民教育給扭曲了

所以法官判決往往憑著一己好惡,濫用國家給予的自由心證和裁量權

所做出的判決遠遠不能符合社會期望,導致國民對於法律完全缺乏信心

像台灣這樣有著多元價值觀、任何荒謬的異端邪說都可以拿來討論的自由化國家

就應該貫徹民主的精神,把法庭的決斷交給陪審團進行多數決

至少陪審團還會揹負著輿論公評和社會壓力,而法官則是絕對地專制,只要他們那小圈子不說話,就沒有人可以制衡他們

但法律案件的判決,在某個角度來說,其實就是對於社會風氣的一種引導

在道德對個人的約束力等於零的現在,案件的判決,代表的就是國家的態度和社會的道德指標

今天你能判強姦無罪、殺人輕罪,明天大家就會說:台灣是沒法律的國家,去強姦一個女生關沒幾年就出來了,殺了人不用賠命你放心去殺好了…這對整個治安和社會價值的影響是非常廣大而且深遠的

而且現在的監獄福利越來越好,三餐吃著比照公務員餐廳的公家飯,年節有消費券可以拿,住得不比義務役的阿兵哥差…

搞得現在大人要教小孩不要犯罪,只能用監獄裡有流氓和黑社會 來恐嚇,而台灣的治安威攝還得靠監獄裡窮兇極惡的罪犯們來維持,這是何其可笑~

我覺得台灣現在的社會亂象,很大的原因就是來自於法律從業人員對於自己專業的輕浮、對法律本身不夠尊重

而尊重的來源,在於威嚴。日後的法官、陪審團之類的職業,應該也要採取責任制

所謂「有功要賞、打破要賠」,判對了案要發業績獎金,判錯了、搞出冤案重判或重案輕判,那麼相關的檢查官和法官、判決的人也要揹刑責

這樣才能讓那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真嚴肅地看待他們的專業,讓他們知道,他們是在決定社會的道德風尚的神聖場所,而不是在主持談話性節目…
舊 2009-04-09, 06:24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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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離線中  
no20jim
Major Member
 
no20ji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中台灣
文章: 297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看了這麼多人的回應,我只覺得...

1. 術業有專攻...
2... 曾幾何時,發爐比法官大了,即使法官真的錯了... ?

用發爐當新聞,還蠻扯的...


恩~術業有專攻

犯人有受過專業殺人訓練
法官有受過專業判決訓練

那要怪法醫囉,畢竟他的說法法官不採信
__________________
敗家里程表
舊 2009-04-09, 06:3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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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jim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噗,每次都發回更審
如果正如報載說的:那兩位根本不知道當時丟棄的是個"人"的話...
主觀上哪來的預見可能性(丟的是活人不是屍體)?
既然法官都用了過失致人於死罪,顯然是採取了法醫的說法呀沒有問題
(客觀不法要件上,被告在棄屍前,被害人尚未死亡。)

重點是被告抗辯說:他們根本不知道行為時,被害人尚未死亡,也就是說被告
主觀上根本不認為他們有過失致人於死,因為那是一個屍體呀!不是人!)
因此,主觀不法要件上沒有[過失]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顯然法官完全沒有採信[他們的說法:認為主觀上認為他們根本沒過失!]

至於為什麼法官沒有以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以殺人罪的幫助犯?
我相信客觀證據上應該一定有什麼不足....
這個需要看完整卷宗才能判斷

更二審的時候我相信大概才會更令人拍案叫絕!
舊 2009-04-09, 07:2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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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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