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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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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看美國刑案節目,人證只能引導辦案方向,不能做為判罪依據,物證才能拿來判罪 這法官很明顯瀆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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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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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我們是美國人喔?而且還是演員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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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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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棄屍時死者是否已死..算傷者好了
但是是將傷者推入水池...也因此溺斃 這還是故意致人於死... 那來的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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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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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怎麼看都不像過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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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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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要殺人真簡單,把人抓了綁在鐵軌上,等火車來就好 反正綁人上鐵軌的時候人還活著,我怎麼知道火車會壓死他,所以算過失 看到一個人昏迷第一個想到不是送醫院,而且幫朋友推下去埋 這種混蛋我要是他家屬,我就先撞倒他們,再通通綁一綁去填海,然後自首 說我推他下海的時候,以為他們早掛了,而開車撞他們又不知道他們會死 這樣法官該輕判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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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呆丸
文章: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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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話真的是不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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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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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幾種可能 (a) 當時人沒死, 那兩人也知道人沒死 => 把人丟到水池裡 = 殺人 (b) 當時人沒死, 但叫他們來幫忙的人跟他們講說人已經死了,叫他們幫忙把屍體丟掉. => 把以為是屍體的活人丟到水池 = 過失殺人 (c) 當時人死了 => 棄屍 從新聞中看來法官原來認為是(a),後來認為是(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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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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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台灣還是需要用陪審團制度
因為台灣人沒有像歐陸天主教國家那樣的精神信仰,哪怕是道德理性也早就被惡質的國民教育給扭曲了 所以法官判決往往憑著一己好惡,濫用國家給予的自由心證和裁量權 所做出的判決遠遠不能符合社會期望,導致國民對於法律完全缺乏信心 像台灣這樣有著多元價值觀、任何荒謬的異端邪說都可以拿來討論的自由化國家 就應該貫徹民主的精神,把法庭的決斷交給陪審團進行多數決 至少陪審團還會揹負著輿論公評和社會壓力,而法官則是絕對地專制,只要他們那小圈子不說話,就沒有人可以制衡他們 但法律案件的判決,在某個角度來說,其實就是對於社會風氣的一種引導 在道德對個人的約束力等於零的現在,案件的判決,代表的就是國家的態度和社會的道德指標 今天你能判強姦無罪、殺人輕罪,明天大家就會說:台灣是沒法律的國家,去強姦一個女生關沒幾年就出來了,殺了人不用賠命你放心去殺好了…這對整個治安和社會價值的影響是非常廣大而且深遠的 而且現在的監獄福利越來越好,三餐吃著比照公務員餐廳的公家飯,年節有消費券可以拿,住得不比義務役的阿兵哥差… 搞得現在大人要教小孩不要犯罪,只能用監獄裡有流氓和黑社會 來恐嚇,而台灣的治安威攝還得靠監獄裡窮兇極惡的罪犯們來維持,這是何其可笑~ 我覺得台灣現在的社會亂象,很大的原因就是來自於法律從業人員對於自己專業的輕浮、對法律本身不夠尊重 而尊重的來源,在於威嚴。日後的法官、陪審團之類的職業,應該也要採取責任制 所謂「有功要賞、打破要賠」,判對了案要發業績獎金,判錯了、搞出冤案重判或重案輕判,那麼相關的檢查官和法官、判決的人也要揹刑責 這樣才能讓那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真嚴肅地看待他們的專業,讓他們知道,他們是在決定社會的道德風尚的神聖場所,而不是在主持談話性節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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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中台灣
文章: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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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術業有專攻 犯人有受過專業殺人訓練 法官有受過專業判決訓練 那要怪法醫囉,畢竟他的說法法官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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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家里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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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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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每次都發回更審
如果正如報載說的:那兩位根本不知道當時丟棄的是個"人"的話... 主觀上哪來的預見可能性(丟的是活人不是屍體)? 既然法官都用了過失致人於死罪,顯然是採取了法醫的說法呀沒有問題 (客觀不法要件上,被告在棄屍前,被害人尚未死亡。) 重點是被告抗辯說:他們根本不知道行為時,被害人尚未死亡,也就是說被告 主觀上根本不認為他們有過失致人於死,因為那是一個屍體呀!不是人!) 因此,主觀不法要件上沒有[過失]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顯然法官完全沒有採信[他們的說法:認為主觀上認為他們根本沒過失!] 至於為什麼法官沒有以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以殺人罪的幫助犯? 我相信客觀證據上應該一定有什麼不足.... 這個需要看完整卷宗才能判斷 更二審的時候我相信大概才會更令人拍案叫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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