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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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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3
讓那些人去砸爛司法人員的車如何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08-11-26, 02:1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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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peter liou
Power Member
 
peter li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棺材板的故鄉
文章: 556
引用:
作者惡蟲
,但黃健倫等五人所涉傷害案件,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看見這最後一句?


如果連這也不作, 那它們活著幹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
29年煙齡 100.01.23 戒除滿四年
98.07.12 14:11 再添丁 3195g 50cm
舊 2008-11-26, 02:50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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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liou離線中  
吃飽飽^^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438
引用:
作者惡蟲
,但黃健倫等五人所涉傷害案件,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看見這最後一句?

有這句也不怎麼樣啊
傷害罪而已
上了法院哭一下,法官心軟就緩刑了
舊 2008-11-26, 03:1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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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飽^^離線中  
nightowl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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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引用:
作者惡蟲
,但黃健倫等五人所涉傷害案件,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看見這最後一句?


惡蟲大!那一句我有看到了,只是在抱怨為什麼這樣還不算是幫派呢?
記得之前有黑幫利用部落格招收新血也是被取締,那為什麼這次不行呢?
其中的原由可否解釋一下!謝謝!
舊 2008-11-26, 06:52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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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nightowl
惡蟲大!那一句我有看到了,只是在抱怨為什麼這樣還不算是幫派呢?
記得之前有黑幫利用部落格招收新血也是被取締,那為什麼這次不行呢?
其中的原由可否解釋一下!謝謝!


報導中有說了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飆車是否屬於犯罪,要個案具體認定,當程度達到生使公眾往來危險者才算成立犯罪,通常即是必須除了競速外,還有任意穿梭道路、無視交通號誌等行為,才會達到刑法上公共危險的標準,否則頂多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話,那就不算是犯罪,自然沒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

再退一步而言,直接認定飆車即是犯罪行為的話,依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有內部管理結構,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所以如果只是呼朋引伴相約飆車,本身組織結構鬆散,沒有一個上對下的指揮機制,也就不算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

基本上本來要認定是否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本來就有困難,能夠成立的多半真的是那種老式的黑社會架構,那種加入之後,不聽話或是想退出的,會被私刑懲處的,才有可能算是所謂的犯罪組織,而不是只要有個組織的架構都算是犯罪組織。
舊 2008-11-27, 01:35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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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我是認為,應該以連續犯加重其罪行

雖然此網路組義幫已經游走幫派邊緣
但是,應該還不適用幫派條例
否則,依台灣愚蠢的司法
改天所有網路集結活動
都可以被打成幫派活動了

不過,如果蒐證,有進一步的犯罪組織活動
那也不排除以幫派條例法辦
舊 2008-11-27, 01:55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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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dolphu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93
引用:
作者吃飽飽^^
等天黑我再去頂樓開蝙蝠燈叫他出任務


他最近問題很大....

蝙蝠俠被殺死?結局今分曉2008-11-26
舊 2008-11-27, 02:09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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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nightowl
*停權中*
 
nightow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引用:
作者惡蟲
報導中有說了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飆車是否屬於犯罪,要個案具體認定,當程度達到生使公眾往來危險者才算成立犯罪,通常即是必須除了競速外,還有任意穿梭道路、無視交通號誌等行為,才會達到刑法上公共危險的標準,否則頂多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話,那就不算是犯罪,自然沒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

再退一步而言,直接認定飆車即是犯罪行為的話,依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有內部管理結構,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所以如果只是呼朋引伴相約飆車,本身組織結構鬆散,沒有一個上對下的指揮機制,也就不算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

基本上本來要認定是否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本來就有困難,能夠成立的多半真的是那種老式的黑社會架構,那種加入之後,不聽話或...


感謝指教!
這樣照現行的法律來說,讓小弟我覺得這個條例似乎跟不上時代
很難對於現在的新型態的犯罪組織(網路上)來訂罪
舊 2008-11-27, 08:4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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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離線中  
小豹貓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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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引用:
作者nightowl
感謝指教!
這樣照現行的法律來說,讓小弟我覺得這個條例似乎跟不上時代
很難對於現在的新型態的犯罪組織(網路上)來訂罪



沒辦法~ 法律似乎是只能永遠慢半拍!

敢創新例的真的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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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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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舊 2008-11-27, 08:45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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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豹貓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小豹貓
沒辦法~ 法律似乎是只能永遠慢半拍!

敢創新例的真的很少見


因為台灣法律是成文法....
檢察官只能依法提出告訴....
法官怎麼判還不一定嘞

依錯誤的法條提出告訴,(做錯誤的解釋)
都會被打回票....
舊 2008-11-27, 12:1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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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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