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火星基地
文章: 488
|
個人覺得一審法官沒錯, 強制是需要特定條件才能成立(例如強暴、脅迫、恐嚇), 但二審改判的理由是:「少女遭猥褻時曾推開廖,顯示廖違反少女意願」及「雙手抱緊少女」也算強制的一種手段, 二審法官認為「廖違反少女意願」, 這點我同意, 但「雙手抱緊少女」能算強制行為嗎? 這實在很有爭議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
引用:
"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的定義,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成立本罪。"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基隆中間
文章: 225
|
引用:
如果法律是給法官玩文字遊戲,而不是保護無辜被侵犯的老百姓;那法官被幹譙,只能說"活該"... 這兩個真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活寶勒.....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
先且不管法條爭議
就受害者是未成年少女這點 就該加重量刑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
引用:
請問 是"誰"導正了"什麼樣的社會風氣"??? ![]() 我想 小健兄也被媒體誤導了. 建議看看下列文章了解事實真相. "襲胸判決 歷史失憶" http://tw.myblog.yahoo.com/jw!inyno...rticle?mid=1673
__________________
Sparc10/ 老老濕/ 豆子在本站見縫插針地去引導爭吵,反倒讓執政黨吃乾抹净並全身而退。 當老老濕被戳破言論之後,他就會轉移陣地不回應了。Kouiou回答衆多核能常見問題。 財經網紅,台股標的:00631L/0050/6208ETF,美股標的:SPLG(SP500 ETF)、軍火股。 PM技術分析心得, Anderson金融股心得,刀疤老二心得,全聚德期權小白書、The Guide to Smart Money Concepts。 此文章於 2008-09-20 07:19 AM 被 sparc10 編輯.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
引用:
既然違反意願了,還不算強制行為喔?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
引用:
引用:
假設上句成立 條件應該改成「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就好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就多餘. 重點是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非僅那4種常見的方法.因為方法很多,不可能一一列舉. 舉例來說 老爸對兒子說,給你1000元,你可以去吃「飯,麵或或其他可以食用的食物.」 難道兒子只可以吃具備該吩咐之「飯,麵」的範圍,而不能吃麵包,水果,粥,排餐等其他可以食用的食物嗎?不是吧? 引用:
一樣 ,重點是非法之方法,跟有沒有壓制性無關 如果非泛指任何一切非法之方法, 那這個法規不就等於是鼓勵只要不要有條列的「強暴、脅迫」的非法方法都歡迎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如果法律僅只是文字遊戲,那我們需要那麼多法官幹嘛。
乾脆全部解僱,放一台有龐大資料庫(查閱案例用)的超級電腦,然後在每一間法院放個終端機不就得了。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
引用:
這不算強制行為 理由摘錄如下. 依被害人於合議庭審理中所述:被害人係其母帶往被告(即其母前 夫)住處寄宿,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 是以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直至被告突然 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是故,合議 庭據此而認被告自始均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強制力之舉動. 本件被害人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 受到壓制或影響,是被告既未另對被害人施以與「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等強制程度相當之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係 屬性騷擾之範圍。 參考資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p?sdMsgId=11665 引用:
依據"71年台上字第1562號" 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 "犯人施用強制力 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 參考資料: 71年台上字第1562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INT/...id=B&recordNo=1 引用:
個人以為 滿腔怒火不能讓人看見或解決問題. 法官會這樣注重法律規定 是因為他們想要做出公正且合法的判決!!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
引用:
也就是說 在對方未表達意願之前的行為屬性騷擾 在對方表達意願之後的持續違反其意願的行為才屬強制猥褻? 如果"被害人能抗拒之",也不構成強制猥褻嗎? 引用:
合法是合法 公正還差的遠了 例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的話 不要說三年 double關六年好了 污個七億 年薪1億1千萬以上 六年間國家還要供吃供住 很合法阿 但公正在哪?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此文章於 2008-09-22 02:05 PM 被 高橋炎介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