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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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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馬上就會好。有意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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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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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指的是『七天鑑賞期』這句話印在名片上沒什麼特別的意義 難道假設我一個人開工作室,名片上面印"總裁",難道有人會告我偽造嗎? 名片這種東西跟自我介紹都是同一種東西,明明頭銜小小的,硬是要用別種說法讓人感覺頭銜很大 如同某某主管身邊帶著一位『特別助理』或『行政助理』,兩者的差異在哪邊@@?...都是助理阿!!! 此文章於 2008-08-07 08:58 PM 被 taiwan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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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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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名片上的任何資訊也是廣告,也是契約,不是買賣契約才算 正如同買賣房屋時,保留所有的dm是有幫助的,因為dm上所寫的任何事項,都可視為契約的一種 店家的名片,常常會在上面記載一些店家資訊 如賣小吃的,上面會有賣那些東西跟價錢 而這次事件的店家,在名片上寫了七日內包退,只扣2%手續費 這很明顯是幫店家行銷作****,更是契約的一種,所以記得,不要以為這些小東西上的資訊可以無視 在現今法律上,那些文字是有契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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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8-08-07 09:05 PM 被 yi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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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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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同意你的說法 名片上印 "七天鑑賞" 確實會讓人當真 你摸著你的良心講,你看到名片上印這幾句話是不是會信以為真,還是覺得 "這是虎爛的啦,這是假的啦,騙人的啦" 如果不是,那是不是就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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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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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這樣嗎@@ 我以為名片只是行銷"自己"用的 謝謝告知 但是...如果名片上印的資訊跟契約的資訊互有牴觸時,要以哪個為準@@ 例如名片上印七天鑑賞、契約上寫十天鑑賞,顧客在大八、九天要求退貨,那是以哪個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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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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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買NB為例,我只看保證卡(書)、經銷商蓋的章 又假設我想用七天鑑賞試玩一下,那我會用網購的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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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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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附上小字=網路下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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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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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會爬牆的汽車****,也該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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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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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都有標示警語...下次注意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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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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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店家敢提供七天鑑賞期 就要做到...不論消費者用什麼藉口 依規定就是要退 你也說道 如果你想用七天鑑賞期試玩一下NB 那你用網購 那如果你七天之內再退回去的...那你也算是你口中的"澳客" 囉 此文章於 2008-08-07 09:19 PM 被 VincentD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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