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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h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nightow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9/5/11jtb.html
現在警察還要負責搞外交嗎? 殺人之後五萬元就可回去了!
真不懂警察是負責保護國人還是外國人
...

幫幫忙......
決定要不要交保的是檢察官,
決定要多少交保的也是檢察官,
交保金五萬也不是警察收.......
     
      
舊 2008-06-19, 04:0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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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h離線中  
nightowl
*停權中*
 
nightow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引用:
作者hlh
幫幫忙......
決定要不要交保的是檢察官,
決定要多少交保的也是檢察官,
交保金五萬也不是警察收.......

這些我明白,不過第一線處理的是員警!
讓檢察官了解事實也是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吧!
如果檢察官明白事情的嚴重性還讓他們以五萬元交保,那我也無話可說!
 
舊 2008-06-19, 04:1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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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離線中  
RedHerring
Basic Member
 
RedHerr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1
舞廳還是少去為妙吧
之前在大直那邊的MODS也被圍過
一樣也是ABC(聽口音就知道了)
話說回來
ABC泡妹好像比較吃香
真搞不懂為什麼
舊 2008-06-19, 04:3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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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Herring離線中  
egg98
Senior Member
 
egg9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70
最近的法官跟檢察官腦袋裡不知道裝了什麼東西啊
__________________
萬年誠徵PLEXTOR4012TA....壞掉的 或是它的舌頭
舊 2008-06-19, 06:3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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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98離線中  
Luger
Master Member
 
Lug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591
原來護照也可以當殺人執照
條子來時亮出護照就可以了
__________________
So you walk eternally through the shadow realms, standing against evil where all others falter.
May your thirst for retribution never quench, may the blood on your sword never dry,
And may we never need you again.
舊 2008-06-19, 06:47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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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er離線中  
MVPNIC
Basic Member
 
MVPN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
怎麼每次有殺人事件的都是同一家KTV啊
__________________
偉偉去讀幼稚園啦
希望你以後過的開心
舊 2008-06-19, 07:26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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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PNIC離線中  
kanewe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建議要 羈押 交保的人是檢察官

但是決定的人是法官啊 腦殘的是法官啊

五萬元? 要是護照還在手上 我絕對棄保潛逃啊

台灣跟美國沒有引渡條約 就算偷渡到澳門或是菲律賓 都可以大搖大擺回美國

以後只要不來台灣 不坐台灣的船艦飛機 台灣很難把他怎麼辦

這件案子是公訴罪

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 所以犯案錄影帶 不給家屬看 基本上也沒有什麼不對

這些家屬去為難檢察官跟警察 真是一點幫助都沒有!!
舊 2008-06-19, 08:4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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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wei離線中  
大象比較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82
引用:
作者old2chang
殺人的當然不對,不過被殺的放著還在坐月子的老婆跑去KTV HAPPY,大概也有問題


法官:
殺人的當然不對,不過被殺的放著還在坐月子的老婆跑去KTV HAPPY,大概也有問題
本官宣判:被告五萬元交保



是不是這個意思?

此文章於 2008-06-19 09:11 PM 被 大象比較懶 編輯.
舊 2008-06-19, 09:09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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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比較懶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說有美國護照實在太政治了,我絕得根本沒關係。

嗯~!這各新聞的確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報載說案件是16號凌晨4點發生的,根據24小時要移送的規定,17號就應該交給檢察官了,好吧我們算17號檢察官就應該偵查後,作出判斷,這同一個時點,被害人死亡的訊息並沒有出現,而是到了新聞出現是19號我們就算他是18號往生的,所以檢察官判斷時認為被害者只是受傷,可能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所以就沒有聲請羈押,而直接具保責付了。

但是問題來了,檢察官其實可以選擇"重罪羈押",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是顯然他沒有這麼做,如今到了19號發現被害人死亡了,以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的家屬,根本沒有權利有救濟管道,簡單的說決定權完全落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他願不願意向法院聲請羈押。

因此,我們從被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採取保護被害人的角度,是完全取決於檢察官的價值判斷。故到了現在,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向議員或是立法委員求助,的確是正確的做法。因為法條上根本沒有被害者的救濟管道嘛,這就是我們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嚕。

有達人的話請補充或請鞭。
舊 2008-06-19, 09:12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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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egg98
最近的法官跟檢察官腦袋裡不知道裝了什麼東西啊

已經很多年了吧 !?
我猜你太少看新聞或是看過就忘了?
舊 2008-06-19, 11:3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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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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