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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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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件事情都是有兩面的 每種情況都不一樣 會贊成子女不用還債 大概是沒被倒債過的吧 ![]() 不管怎樣對誰都不公平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管別人去死 就是不要借錢給別人就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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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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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借錢不一定是商業行為吧 有時候是為了幫助別人度過難關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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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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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了錢不要借別人以外~~還要注意自己會不會繼承別人的債務~~ 當你像上面第二條新聞莫名其妙繼承了你兄弟姊妹的債務時~我想你的想法又會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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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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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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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兄弟姐妹如果感情很好 我想我會幫忙還吧 如果各自發展當然不希望繼承對方的債務 但如果是父母的債務 道義上 我還是覺得有義務要還吧 畢竟有些錢也是用來養你的吧 不然你父母跟別人借錢來做生意賺大錢 你不會享受到? 還是他會分錢給借他的人? 如果失敗就要算借錢給他週轉的人活該倒楣? 唉...我只能說站在不同的立場就會有不同的看法 也不能說誰對誰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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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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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當捐助吧! 你是沒看過父親一開始就拋妻棄子客死異鄉後,外頭的債主找上門來的新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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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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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 很勇敢也很偉大
真的......大家有看過 一個父親是養子且已經過世的三歲小孩 卻因為父親的兄弟姊妹忘記替這位小孩辦理拋棄繼承 使得這個小孩才三歲就負擔了三四千萬的債務嗎? 過去在學校唸書的時候 修過一個老師的通識 那位老師每個星期一 都去法務部討論 我國民法 有哪些可以修正的地方 就曾經提議要修改 改成預設狀態是限定繼承 結果 卻遇到其他學者 以這不是很重要的法律 或者是其他國家採用限定繼承的不多之類的鳥理由來反對 說真的 一個未成年的人 能有多少法律知識與行為能力為自己辦理繼承問題? 再一次向這位法官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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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正式入住天母囉~~~我的新家~~~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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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奇怪,那我那畜生弟弟欠的債(我弟應該還活著,只是跑路失聯了),我這哥哥要幫他還? 應該不用吧,我也不是保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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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此文章於 2007-06-26 06:36 PM 被 Phoenix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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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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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行制度下 是要的 如果你沒有拋棄繼承的話 時限是兩個月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看到不能通知者, 不在此限了嗎? 第一順位繼承人 應該是你弟的妻子跟直系血親 也就是你弟的兒子 如果你弟死亡, 你弟妻子拋棄繼承, 然後又沒有辦法通知你 然後如果你父母也過世的話, 恭喜你 自動取得繼承你弟遺產的權利 所以覺不覺得 限定繼承才是好的方法? 前面那個講 道義上要還? 我只能說 還你大頭啦, 這只是造成更多的人要負荷太多不屬於自己的債務 然後 等著去燒炭 然後 再把債務移轉到不知道要去拋棄的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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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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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父母欠的債,憑什麼要子女還?又不是子女去借的, 怕討不回錢,不要借不就好了!要不然就是要有相當價值的擔保品, 民法債權改為限定繼承本來就是合乎社會正義的, 目前好像是卡在銀行金控的團體有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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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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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借錢給別人都沒抵壓品的嗎?那你被倒債是你活該.
什麼叫享受,小孩子會知道錢是哪來的嗎? 不管如何小孩都是無孤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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