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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塔底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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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當年給假
所以超休要扣薪 就是比如說做到六月底離職 就只能休三天半 超過的要用薪水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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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FIGHT CLUB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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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 假如在8月底離職,而剩下來的特休天數還有5∼6天的話。 那這5∼6天是白白浪費掉嗎?還是會抵薪水給員工阿? 還是這種情形試看各家公司規定!? 還沒有這種經驗,想請問大家一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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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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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94/7/11~95/7/11滿一年 這些特休是算94/7/11~94/12/31.約三天嘛 95/7/11~96/7/11滿一年 從97/1/1開始休.有7天 是算前年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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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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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這公司不合法 就是,如 1 月1日開始上班,您隔年就是有七天特休, 不管您是要在隔年 離職,就是可特休七天。 但前提是您去工作時,老闆沒跟您協調過特休的休法, 如有大家依協調的方法走,沒有就是您高興就好。 樓大要七天特休決對合法(如沒先協調), 投訴方法就是去找當地市、縣政府的首長信箱就可了 還不用留真實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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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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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樓主的寫法有點看不懂...
94年7月到職,怎麼95年7月到年終休3天? 是說從94年7月到95年底止只修3天? 一般公司大多用年度計算,第一年算比例,結算之後就以年度計算了阿!! 也許是小弟比較沒見過世面,這種算法還是第一次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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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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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司沒必要給薪水,因這是您自行放棄的。 但如您要休完,公司要求不可,就必須補給薪水。 這也都是看公司在您進公司時的規定, 您進公司後修改的,在沒經過您同意都不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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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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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是你不懂吧?? ![]() 工作滿一年所給的特休是可以在任何時候休的, 這7天是你上一年辛苦所得當然休假權在你! 不懂不要裝懂,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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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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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1日到職,95年7月1日滿一年,
給3天。(應該是3.5天) 從94年7月到95年底止只休3天。 這沒錯,您到職沒滿一年是沒特休的。 96年1月1 日起您就有7 天的特休。(年資1年半) 這樣懂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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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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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計算方式的話有點問題 勞基法規定是服務"滿一年",所以計算的方式應以下列方式計算才對 94/7/11~95/7/11才有所謂的7天年假 而不是以每年的"年度"計算94年度,95年度,96年度 如果公司要以年度計算,那應該將這條詳列在勞工規則內,並且與勞工代表協商後方可訂定之 (勞基法的精神是:可以優於勞基法而不能低於勞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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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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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內有規定: 第24條 本法(指的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所以特別休假在離職前未能休完的話,顧主應給予薪資 這邊指的特別休假就是指工作滿一年時,應有七天的特別休假 P.S再附注一點 工作1~2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7天 工作3~4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10天 工作滿5~10年,每年的特別休假為14天 工作滿10年以上,每多一年,特別休假再多加一天,一年的特別休假最多為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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