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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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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是.........
看看就好嗎~~ 想說這禮拜去問看看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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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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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電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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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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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
冷氣中的逆電流 裡面該不會是一些電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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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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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電容的話, 那又變成省電器(功率因素調整器)的翻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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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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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功因改善器"吧,裡面應該是電感,調整功因,不解釋了,不知道的到GOOGLE查依下吧
P=I*V*COS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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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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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無視
猜謎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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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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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假設不是改善功率因素的那種,是那種根本就沒必要再討論下去。
TRG-pro 貼的原廠說明我看待成兩種解釋方式,不確定哪個對: 1.每一次溫降行程之間會有一(小)段空間是即使壓縮機仍在運作,但該段時間內的溫降很少,原因似乎和濕度有關。這個調節器可以檢測出這個空窗期,然後提前關閉壓縮機,藉以達到省電目的。 2.一般冷氣會在達到設定溫差後繼續運轉一段時間才關閉壓縮機,這段時間會再溫降一些(但應該不多)。這個機器會自行感測溫度提前關閉壓縮機。 這兩種解釋在原文裡都有一點,是其中一種,或是兩種說法其實是同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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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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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一下舊文,這東西前陣子被公平會罰錢了說,
不過還是不知道到底是啥鬼東西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002_097d067.pdf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7067號 被處分人: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9390488 址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70號8樓 代 表 人 : 何湯雄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於報紙刊載「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於電視與網路刊播「 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最高可以省30﹪」,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電視、報紙與該公司網站就air smart 冷氣節能器商品,宣稱「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與「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最高可以省30﹪」,涉有引人錯誤之表示。 理 由 一、查案關報紙****係刊載「獨家推出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2005/2006榮獲英國環境能源部2項大獎/環境能源效率獎/環境能源節省獎 讓每一台冷氣都省電!(變頻冷氣不適用) 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 (詳細說明請見店內海報)測試單位: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總耗電時間48小時(安裝前/後各24小時)」,電視****與網路****(乃透過網路連結觀看電視****)則為「B&Q特力屋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最高省電30﹪測試單位: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案關****予人之整體印象為使用任何非變頻冷氣機時,加裝air smart冷氣節能器,經由案關測試報告顯示,或可達到最高省電30﹪。然經檢視被處分人案關宣稱之依據,即亞信檢測公司與金屬工業研究中心之測試報告,僅有air force品牌冷氣能達到30﹪以上的省電效果,其餘品牌最低僅有9﹪或10﹪之省電效果。另查案關測試報告中,所檢測廠牌包括日立、國際牌、LG、air force與歌林等品牌,被處分人說明因該公司以銷售居家型冷氣為主,故選擇前揭品牌為測試對象,然前揭案關測試報告所測試之品牌冷氣於國內窗型、廂型與分離式冷氣之銷售值與市占率,是否具有代表性,實有疑義。再者,被處分人表示冷氣機原理構造一樣,故省電效果類同,惟案關測試報告呈現不同品牌冷氣機於使用air smart冷氣節能器後之省電效果,其間可相差高達20﹪,顯與被處分人所言不同,且其中省電效果達到30﹪商品乃被處分人於特力屋獨家販售之商品,尚難類推適用於各品牌冷氣;況各品牌冷氣因冷房空間大小、出風口風向、冷氣裝設、單一機體或分離式冷氣等不同需求而推出不同類型之冷氣,被處分人對於案關商品僅進行5台冷氣之測試,即宣稱「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自不無疑義。 二、另查案關測試報告所設定之測試環境,係室外溫度約26.7°C至27°C環境下進行測試,惟我國國人使用冷氣機之情形,多半在室外溫度已達30°C以上,次查目前國內已有CNS3615針對無風管冷氣機之國家檢驗標準,其中另有規定可依CNS14464測試該等商品之性能等級與試驗方法(即冷氣能 力試驗),在CNS14464,台灣乃是屬於溫帶地區之分等條件,測試參數值應為室外側進風溫度乾球35°C濕球為24°C,然實際上,被處分人所採用試驗條件,係CNS14464中所載寒帶地區的標準能力分等條件。復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案關測試報告其測試條件明顯與冷氣機實際使用條件不符,且測試報告內容並未記錄室內機側測試時未啟動前的環境溫度,因此無法確認在裝上「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時,及未裝上該裝置等2種情形之測試條件是否一致,故僅憑案關測試報告所載內容尚無法證明該產品之省電效果。據此,被處分人引用案關測試報告之結果逕行刊載案關****內容,足堪認定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三、綜上,被處分人於報紙刊載「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於電視與網路刊播「 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最高可以省30﹪」,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渠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情形、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96年5月17日至96年5月27日電視****、96年5月24日至96年7月10日報紙****與96年5月17日至96年6月6日被處分人特力屋網站。 二、被處分人96年6月25日、96年8月1日、97年1月17日97年2月20日、97年5月6日陳述函暨97年1月17日到會說明陳述紀錄。 三、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5日PO601002號測試報告與該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96年9月28日)函。 四、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95年11月1日至95年11月30日60315236CT號測試報告與該公司96年9月21日函。 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6年9月19日經標六字第09600105680號書函。 六、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464與CNS3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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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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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在公平會網站找資料,看到一篇比較新的處分書,內容還滿詳細的
看起來像是另外控制冷氣開關,雖然用電是會省,但是冷氣能力也變差... http://www.ftc.gov.tw/upload/5262de...b0e7316cbd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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