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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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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部的x輝也要簽這種保書;而且是作mis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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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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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些工作還是要保人,像是樓上的網友提到財務或會計等相關的工作就需要。所以不一定要保人切結書的公司就一定有問題。
不過你朋友這種行為就真的要不得了。 啊!x鋼要簽這東西,也是有可能的啊! 像國營事業有的也是要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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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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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奇怪...
台灣某知名3C賣場就會要員工找保人了,一次還要找兩個咧 可能是怕公司的東西被員工摸走或是什麼其他的原因吧 不過不見得要找朋友,只要有工作證明或是不動產就可以了 我當初是找我爸跟我一個親戚做保的 不過樓主的朋友私自刻一個樓主的印章簽下同意書......這算是偽造文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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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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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電話中回絕已經說的很客氣了
大意就是說:我誤以為是作我朋友"緊急聯絡人"之類的客氣話 對於我沒有看那份切結書跟朋友私自刻印章的事情...隻字未提 我不想害他丟了工作...不過...我認為即使是朋友也沒有做人情保的義務 我是很氣他完全沒有把利害關係分析給我聽就先斬後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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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艾台灣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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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也要啊,而且還要兩個,還規定親屬最多只能一個
雖然公司沒有大到上市,至少也算是個正當公司 我覺得並不是要找保人的就一定是怪公司吧,公司好不好還是很多面向的,不是一個點就能決定的 就像「賣竹竿的小販為什麼不會倒」的作者所提一個故事 首先先抱歉書不在身邊我僅憑印象講個大概 他說他剛進社會的時候,也是進了一間大公司就職 但是過沒幾天他發現公司當時的財務報表什麼的就是都在虧損的狀態之類的 就決定離開這間公司 後來過了幾個月他才知道原來那是一些跟會計年度什麼的有關的或是公司要展開新動作之類的 所以公司「表面上」的帳目在那時候大舉列舉虧損是很正常的 而在他離職以後,那間公司也是有著長足的成長,一點也沒有虧損 所以評論一間公司好或不好,絕對不是一件事或短時間內的資訊可以得知的 不過樓主的朋友這樣做的確是很誇張 應該已經犯了「偽造文書罪」了吧 不過我們公司不是用簽名蓋章,而是貼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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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屏東有一間賣很多空片的小店跟我說過這句話 「這顯示卡插過了不能退換喔」 我很想知道顯示卡買來不插怎麼會知道是有問題的?? ![]() 有哪位大大知道用目測可以知道全新顯示卡是壞的麻煩教導不才小弟 我建議這間店以後在包裝盒上註明 『本包裝盒內含物為瑕疵品,凡經拆封不得退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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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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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蠻正常的吧,我們公司也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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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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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進來要簽兩份保人...還三年一簽
![]() 一份競業禁止... 一份智慧財產權(保證使用正版軟體,不過錢是自己出 ![]() 還有啥的有的沒有的..最近進來的還要簽良民證 ![]() .......... 不簽也可以,去找門市行政寫一下離職手續就OK了... 因為文件不全的話,公司只會暫緩薪資而已... 曾經有門市同仁找不到保人被"緩"了三個月的薪水 ![]() 唉...沒辦法,畢竟工作難找 ![]() ![]() ![]() 純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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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喝黑咖啡,但是冰滴咖啡是例外, 我喜歡這種酸與苦的感覺,因為它的發酵,會讓我想到我們過去的回憶,雖然痛苦卻又令人懷念 有感而發地純路過... 看到這個,我發現我的眼睛又開始在流汗了 ![]() [MAD][至少像那雪一樣][せめて、あの雪のように][Mako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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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流放中
文章: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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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黃這麼狠啊?競業禁止那就不能跳其他3C了不是嗎? 我沒看過良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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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教三大指導原則: 投降輸一半 退一步海闊天空 禁止相親聯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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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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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前面的樓主描述:
那位朋友已經自行刻印章來當人頭. 然後公司打電話過來求證又被否認.... 該不會過了幾天就會出現 "辛辛苦苦的刻印章, 卻得不到應有的工作" 抱怨文出現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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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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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夠狠是沒錯. 不過這種 "競業禁止" 條款其實還是要顧及公平性, 否則薪水沒拿多少, 又不能夠保證員工離職後因此而找不到工作.... 所以目前法院對於這種 "公司強迫員工簽下 競業禁止 條款" 多半是從嚴認定. ex: 我如果禁止你離職之後到其他同性質的地方工作, 那在這段禁止期間, 我應該提撥一半的薪水當作是你失去專業競爭能力的補償. 或者是 "當初是規定只要是資訊/電子產業公司就違反規定, 現在是 __只要你不參與 XX 業務__ 就沒事" (Google 跟 MS 搶李開復) 因此建議: . 如果說拿到這種不平等條約, 可以先去找看看有沒有專業人士可以提供建議, 不然也可以問問勞委會. . 如果說明顯的不公平, 沒有補償條款的話.. 其實法理上站不住腳.. 可以考慮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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