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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dmwc
相關資料:
http://www.law.taipei.gov.tw/animalist/right.asp

四、 未經消費者訂購而廠商直接寄送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並得定相當期限通知廠商取回,而廠商逾期未取回或消費者無法通知者,視為廠商拋棄其寄送之商品。廠商在寄送商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消費者不負任何返還義務。


保留一個月沒來討就不用還了嗎?
我這有隻某公司亂寄來的微軟滑鼠,和某公司多寄的一台印表機,
滑鼠剛收到時寫去問都不理我,印表機我是沒去問,整箱好好的放在櫃子裡。
到現在已經放了兩個多月了說.........
     
      
舊 2006-12-18, 01:52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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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lemljiml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2
引用:
作者索羅斯
是用點數換小東西,結果公司送錯贈品?
還是因為摸採摸到nano一台,結果公司送錯成10台?


是用點數換一些小東西,然後我有收到e-mail通知說貨物不足,
會採購然後盡快送到。不是抽獎抽到。


原文是這樣子的

日期: Thu, 7 Dec 2006 15:48:01 +0800




親愛的hp會員,您好!

很抱歉!我們已收到您所送出的兌換通知!但由於您所兌換的該項禮品,庫存已用罄,

目前已透過廠商進行採購及進貨事宜,待禮品到貨時,我們將儘速完成出貨!特此通知

您!



如果您尚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來函告知,或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2-6606-6944

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HP積分換獎計劃客服中心

http://hp.com/tw/originalwards



關於抽獎的,我稍微查了一下是有這活動。

網址在此
http://h50231.www5.hp.com/tw/earn/list.asp
轉載於"HP積分換獎計劃"


它是說有要派業務來收,但是我還在想已經不在我手上的ipod要怎辦,
打過去他們的免費服務專線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真是囧阿!
 
舊 2006-12-18, 02:0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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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ljiml離線中  
boyl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67
以上..

在法律觀點絕對站不住腳

公司出錯..都是你的??
郵差送錯東西..都是你的??
轉帳轉錯..都是你的.??
(前幾個月剛好有一個案例.某機關.轉帳錯誤...全數進入該公家機關主管帳戶..該主管是否可以說..這些錢都是我的??)

一次可以收到10台..並都處理掉!!
要怎麼告訴法官..東西的來源..??

還是要還人家吧!!
可以凹到一兩台..應該不過分算是有福氣了!!
舊 2006-12-18, 02:0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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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lin離線中  
Raziel
Elite Member
 
Razi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引用:
作者dmwc
如果你想玩死對方勸你還是打消念頭,因為法條上已經有寫了,保證是你被玩死


相關資料:
http://www.law.taipei.gov.tw/animalist/right.asp

四、 未經消費者訂購而廠商直接寄送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並得定相當期限通知廠商取回,而廠商逾期未取回或消費者無法通知者,視為廠商拋棄其寄送之商品。廠商在寄送商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消費者不負任何返還義務。


謝謝您的指導,但首先,這不是消費者訂購,而是贈品寄送!
HP也的確有這樣的活動,時間,項目,人名都完全符合,法源基礎就不對怎麼適用?!
而且您有否注意到,裡面寫的是著重消費者權益,不是廠商權益. 引此法對HP沒有好處.
先了解一下消保法適用情境再引用法源不遲.

網站上不管有沒有樓主的得獎名字,都可以解套-->樓主只需要說,我當時認為HP寄送的贈品,
與活動相符,且收件人也是我的正確資料,我認為只是網站上的公佈資料有錯,所以收下來.

我前面就說了, 輸贏不是重點, 重點是他要走法律,要付出的代價,絕對要比和解來得高太多.
而且法律程序一開跑,事情就要曝光,大不了大家雙輸啊, HP承辦人員一定比你更suffer得多
那就看誰輸得多吧. 逼人太甚的話就直接告狀到全球客服中心,越過台灣總公司層級,外商的客服系統都有tracking機制,幾天沒有結案,就會再上傳到更高層級,直到找到可以解決的人.你不滿意不結案,看他的老闆(的老闆)會不會頭痛,看承辦人員會不會有壓力.

而且告訴他,大家有誠意和解,我也不是蓄意要佔你便宜,只是有點小困難希望你們公司也可以
幫幫我,硬要搞到大家很難看的話,對你們這樣大的公司一點好處都沒有.不是嗎?
能進HP應該都是聰明人,這樣小的事情私下都斡旋不了,那還能待外商處理大案子?

我是認為,HP的人以自己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來要求你(貨全部收回+犯錯也不用曝光到主管),
這是典型的談判開頭,你要跟他上桌談價,還是基於良心/膽量直接退敗,自己可以衡量看看.
只是要記得談判桌上要留點東西給對方,不要吃到盡頭, 大家就有合作的空間.
用法律, 一定是最後一條路.HP的人心裡也很清楚為這小小七萬塊與公司形象加個人前途,
他自己比你更玩不動.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祝樓主好運.
舊 2006-12-18, 02:4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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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離線中  
briian
Major Member
 
brii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34
我還是覺得大家當好人比較方便,既然不是應得的,就還了吧 ,如果已經沒法還,那就再談嚕,拆封用過也可以還,誰知道他會這樣哩。
舊 2006-12-18, 02:4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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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ian離線中  
Raziel
Elite Member
 
Razi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引用:
作者boylin
以上..

在法律觀點絕對站不住腳

公司出錯..都是你的??
郵差送錯東西..都是你的??
轉帳轉錯..都是你的.??
(前幾個月剛好有一個案例.某機關.轉帳錯誤...全數進入該公家機關主管帳戶..該主管是否可以說..這些錢都是我的??)

一次可以收到10台..並都處理掉!!
要怎麼告訴法官..東西的來源..??

還是要還人家吧!!
可以凹到一兩台..應該不過分算是有福氣了!!


我從來沒說,樓主應該通吃,全部都算他的. 只是作業有錯有疏失,應該怪誰?是否該有人負責?
和解與歸還也是大家共同的想法,只是一起在幫樓主出點子解決部分iPod已不在的問題,不是嗎?
其他參考小弟上篇回文(尤其是第二段).謝謝指教.
舊 2006-12-18, 02:5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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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離線中  
索羅斯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lemljiml
是用點數換一些小東西,然後我有收到e-mail通知說貨物不足,
會採購然後盡快送到。不是抽獎抽到。


原文是這樣子的

日期: Thu, 7 Dec 2006 15:48:01 +0800




親愛的hp會員,您好!

很抱歉!我們已收到您所送出的兌換通知!但由於您所兌換的該項禮品,庫存已用罄,

目前已透過廠商進行採購及進貨事宜,待禮品到貨時,我們將儘速完成出貨!特此通知

您!



如果您尚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來函告知,或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2-6606-6944

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HP積分換獎計劃客服中心

http://hp.com/tw/originalwards



關於抽獎的,我稍微查了一下是有這活動。

網址在此
http://h50231.www5.hp.com/tw/earn/list.asp
轉載於"HP積分換獎計劃"


它是說有要派業務來收,但是我還在想已經不在我手上的ipod要怎辦,...


依你所說情形
nano所有權尚未變動,仍屬公司所有
兄台無權處分及不當得利甚為明顯
至於該善意受讓之第三人(朋友)是否須負返還責任
因兄台受領時明知無法律上原因,為惡意受領人
返還責任由惡意受領人負責,第3人免其返還責任
故買受人及受贈人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但受贈人亦有可能於受讓前,明知兄台情形而仍為受讓
不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該nano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
說真的站不住腳
以上景供兄台參考
舊 2006-12-18, 03:0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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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離線中  
JLurker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跟中壢兩地最常出沒
文章: 1,955
先強硬一點,然後改為要求送點其他東西作為補償

畢竟這造成你的困擾

自己權益自己爭取

==
我發生過類似事情
舊 2006-12-18, 03:0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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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rker離線中  
cxh
Major Member
 
cx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工廠苦命人
文章: 230
hp 可能會打 不當得利 ,物品返還官司...
就是用法律程序..請你把東西還給他~~

就好比,我們去銀行轉錢,轉到別人帳戶...對方又不願還你..
只好打 不當得利 ,物品返還官司...
舊 2006-12-18, 03:0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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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h離線中  
索羅斯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索羅斯
依你所說情形
nano所有權尚未變動,仍屬公司所有
兄台無權處分及不當得利甚為明顯
至於該善意受讓之第三人(朋友)是否須負返還責任
因兄台受領時明知無法律上原因,為惡意受領人
返還責任由惡意受領人負責,第3人免其返還責任
故買受人及受贈人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但受贈人亦有可能於受讓前,明知兄台情形而仍為受讓
不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該nano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
說真的站不住腳
以上景供兄台參考


至於合不合解則屬另一問題
只能等公司下一步
或者在跟朋友取回nano
祝好運
舊 2006-12-18, 03:0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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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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