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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weverlove
Major Member
 
jiwever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35
這什麼學校?警衛可以這樣嚇唬學生?
還罰100勒...罰的錢勒?到哪去了?
自己花500元買的停車證,
只是影印沒給別人使用也沒販賣,應該沒那麼嚴重
如果學校堅持要說有請他們拿出具體的證據來
(有抓到別人使用或者是有人買到你的證件?沒有就是胡說)
還賠幾千萬勒 這種用說法欺負學生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
     
      
舊 2006-11-25, 06:2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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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weverlove離線中  
E.A.G.Y.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找個律師陪同你到學校 !
 
舊 2006-11-25, 07:11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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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核桃夾
訪客
 
文章: n/a
感謝各位熱心的大哥大姐的回覆
說到護備.....哎呀!!!
怎麼沒想到
問了幾個朋友...每個 人的表情都是
聽說學校那幾個辦事人員都傾向..無事化小-小事化大-大事就不用說了
不知星期一的 情況會如何..
希望會順利
舊 2006-11-25, 11:37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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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wood
Major Member
 
spiderwoo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59
找導師或父母陪同,比較不會被吃死死,

不管怎樣,總是學到一次經驗,

下次作任何事之前,可得要三思而後行,

祝你一切無事!

此文章於 2006-11-25 11:46 PM 被 spiderwood 編輯.
舊 2006-11-25, 11:45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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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wood離線中  
jokerman
*停權中*
 
jokerm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大本營
文章: 330
這讓我想到一則新聞 已忘了出處

有駕駛 因為舊的車牌損毀斷裂 所以自製壓克力車牌

被警察欄下以偽造車牌送辦 可是法官以不起訴結案

因為他製造的車牌 還是原來的號碼
舊 2006-11-26, 12: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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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man離線中  
核桃夾
訪客
 
文章: n/a
嗯嗯
感謝上面大大的回覆
希望明天能順利通過..
舊 2006-11-26, 01:4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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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D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0
學弟:
去找黃國慶
跟他說清楚
我想他相信你的
舊 2006-11-26, 02:06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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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D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下面是google上找來的∼
你有造成他人損害嗎?校方說...有可能轉提供給他人,這個他們必需舉証!
如果校方無法舉証的話,就沒有所謂的侵權了吧!

=================


貳、何謂「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

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舊 2006-11-26, 03:3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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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離線中  
核桃夾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BZD
學弟:
去找黃國慶
跟他說清楚
我想他相信你的


學長好..
請問一下
你建議我找的黃國慶
他也是在總務處辦公嗎?
或是在哪可以找到他?
謝謝...
舊 2006-11-26, 05:3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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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夾
訪客
 
文章: n/a
哇嗚~
好專業的大大
這些都找出來了..
感謝你...這些資料讓我受益良多呢







引用:
作者diadiadd
下面是google上找來的∼
你有造成他人損害嗎?校方說...有可能轉提供給他人,這個他們必需舉証!
如果校方無法舉証的話,就沒有所謂的侵權了吧!

=================


貳、何謂「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
舊 2006-11-26, 05:40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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