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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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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學校?警衛可以這樣嚇唬學生?
還罰100勒...罰的錢勒?到哪去了? 自己花500元買的停車證, 只是影印沒給別人使用也沒販賣,應該沒那麼嚴重 如果學校堅持要說有請他們拿出具體的證據來 (有抓到別人使用或者是有人買到你的證件?沒有就是胡說) 還賠幾千萬勒 這種用說法欺負學生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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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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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律師陪同你到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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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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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熱心的大哥大姐的回覆
說到護備.....哎呀!!! 怎麼沒想到 問了幾個朋友...每個 人的表情都是 聽說學校那幾個辦事人員都傾向..無事化小-小事化大-大事就不用說了 不知星期一的 情況會如何.. 希望會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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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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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導師或父母陪同,比較不會被吃死死,
不管怎樣,總是學到一次經驗, 下次作任何事之前,可得要三思而後行, 祝你一切無事! 此文章於 2006-11-25 11:46 PM 被 spiderwo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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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大本營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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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一則新聞 已忘了出處
有駕駛 因為舊的車牌損毀斷裂 所以自製壓克力車牌 被警察欄下以偽造車牌送辦 可是法官以不起訴結案 因為他製造的車牌 還是原來的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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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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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感謝上面大大的回覆 希望明天能順利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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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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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
去找黃國慶 跟他說清楚 我想他相信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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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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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google上找來的∼
你有造成他人損害嗎?校方說...有可能轉提供給他人,這個他們必需舉証! 如果校方無法舉証的話,就沒有所謂的侵權了吧! ================= 貳、何謂「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 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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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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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學長好.. 請問一下 你建議我找的黃國慶 他也是在總務處辦公嗎? 或是在哪可以找到他?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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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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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嗚~
好專業的大大 這些都找出來了.. 感謝你...這些資料讓我受益良多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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