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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is7i
Regular Member
 
solaris7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84
看完新聞好想幫助這家人
     
      
舊 2006-10-20, 03:4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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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is7i離線中  
dmwc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求償應該是向豆花店求償,因為瓦斯桶是他放的

至於求償600萬應該是完全不可能,火災是豆花店造成,但是火燒到他家,是因為樓上住戶雜物造成,住戶自己都有錯了,沒辦法全額求償

而且通常此類火災後,都是無力賠償,就算判賠多少,對方也沒錢賠你依然一毛都領不到
 
__________________
已關閉簽名檔
舊 2006-10-20, 04:0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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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離線中  
tradeston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一樓住戶給人家賣豆花(擺路邊攤,100%違法),恐怕也難逃干係•
舊 2006-10-20, 04:1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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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stone離線中  
goddess-urd
Master Member
 
goddess-ur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黑洞
文章: 1,995
我個人想法是店家是元兇

不知道是否有法依據或判定方法就不曉得了
__________________
Lenovo ThinkPad W540 + DS413 + U2415
舊 2006-10-20, 04:1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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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dess-urd離線中  
JH211
Major Member
 
JH21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solaris7i
看完新聞好想幫助這家人


有這麼單純!? 大大你應該是想幫助這家人的女兒吧
舊 2006-10-20, 04:1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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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211離線中  
pgoodman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豆花攤占用騎樓做生意
已經是路霸行為了...
還將易燃物品(瓦斯桶)放置在馬路上...
責任應該大些...
只是那個玉蘭花阿姨也要負一些些責任吧...
舊 2006-10-20, 04:46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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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離線中  
leema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
文章: 110
個人不知誰責任大些
但答案可能和各位想的不太一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art_id=2967903
婦人可判1年 住戶可求償

責任歸屬
婦人騎機車買碗三十元的粉圓,卻不慎扯斷攤販的瓦斯管釀成火燒庴,律師吳信穎指出,雖然攤販有違規事實,但婦人扯斷瓦斯管的行為卻是大火起因,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應賠償住戶損失。
攤販佔道罰兩千四
律師莊秀銘也表示,在法律的認定上,瓦斯桶只是工具,放在路邊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攤販最多只有行政罰責,未觸犯《刑法》。他舉例說明,法官審理無照駕車傷人案時,不會考量肇事者是否無照,而是逕對他傷人的部分進行裁罰,酒駕部分再另做違規處分,故在此案中婦人應負全責,住戶可連帶提出民事求償。
至於粉圓攤將面對的罰責,北縣板橋分局一組組長陳聰郎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申請即在公共場所設攤可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金;佔用道路則罰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只要攤販的營業用具造成災害,警方無論如何都會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記者劉文淵、黃霖煙
__________________
評令狐沖詩二首:

笑看人間山川景,
傲放凌霄風骨清。
江山盡係陳年釀,
湖心扁舟獨酩酊。

笑攬蒼生萬里情,
傲懷霜劍寄浮名。
江湖醉看千秋月,
湖上高歌入夜聲。

哪首更符合呢?
舊 2006-10-20, 05:0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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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mao離線中  
jorgele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47
莊姓律師說的鋼瓶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指的應該是非使用中狀態.這跟實際上店家營業中.爐灶是使用
中的狀態.兩者是有差距的.

這就像有人在自宅旁升火烤肉.意外沒發生.最多可判為違規.若萬一發生意外.則是必須負起相對的
責任.所以.個人認為違規營業又沒有作好安全措施(像是瓦斯鋼瓶氣體外洩氣的自動切斷裝置),是必
須同時負起賠償其他住戶的責任.而不是由購物時,不慎撞倒瓦斯桶的婦人一人負責.

此文章於 2006-10-20 05:36 PM 被 jorgelee 編輯.
舊 2006-10-20, 05:34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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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gelee離線中  
qafai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
引用:
作者leemao
個人不知誰責任大些
但答案可能和各位想的不太一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art_id=2967903
婦人可判1年 住戶可求償

責任歸屬
婦人騎機車買碗三十元的粉圓,卻不慎扯斷攤販的瓦斯管釀成火燒庴,律師吳信穎指出,雖然攤販有違規事實,但婦人扯斷瓦斯管的行為卻是大火起因,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應賠償住戶損失。
攤販佔道罰兩千四
律師莊秀銘也表示,在法律的認定上,瓦斯桶只是工具,放在路邊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攤販最多只有行政罰責,未觸犯《刑法》。他舉例說明,法官審理無照駕車傷人案時,不會考量肇事者是否無照,而是逕對他傷人的部分進行裁罰,酒駕部分再...


有人知道放在馬路旁的"正用於煮食中的瓦斯桶"是應該算一般工具還是危險不定時物品呢?
真是沒道理啊.
舊 2006-10-20, 05:3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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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ail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lious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引用:
作者qafail
有人知道放在馬路旁的"正用於煮食中的瓦斯桶"是應該算一般工具還是危險不定時物品呢?
真是沒道理啊.



問題是法律中並沒有不知者無罪這一條啊
舊 2006-10-20, 06:1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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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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