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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很危險的地球
文章: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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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笑翻了我...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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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PTT+ on my Lumia 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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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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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F8-8889這種人一定是錢多,要我的名字電話地址,根本就是想整我嘛~~~~明明就違規,照片上面就很清楚了,還要我的資料,這樣子比較好對付檢舉人嗎?警察原來就是這麼辦事?怪不得感這樣子停下去囂張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月11日致馬市長的電子信我們已經收到了,市長很重視您的意見,特別要我們慎重查處後,向您詳實回復,有關您來信中檢舉違規車輛,本分局查處如後: 一、 有關您於95年10月9日11時在內湖路2段親自舉證F8-8889號自小客車在警用停車位上停放乙案,首先感謝您對於本市交通的關心與貫徹支持交通新法等各項政策,對於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無論對象身分均可提出檢舉,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須填具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持向發生地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事實,如查證屬實,當依法予以告發。因 臺端尚未提供檢舉人姓名電話,故無法據以舉發,煩請您再次提供,並檢附上述資料,逕送或郵寄本分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261號)或e-mail:[email protected]至本分局,本分局接獲您的來信時,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法告發,並會將處理情形向您回復。 二、另查F8-8889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得知,車輛所登記之車主,並非任職於本分局,如為本分局員警所有之車輛違規停放,除依規定告發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三、謝謝您對本市交通的關心,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請電話與承辦人陳哲楠(電話:27900505轉1054)聯絡,將提供更詳盡服務。並祝: 安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黃嘉祿敬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 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 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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