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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來自山野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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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禁止同業因相互挖角致使損兵折將之協定 這損失的不是只有一個人,也可能是整個團隊 個人knowhow跟走也就算了 公司的機密當作墊腳石才糟糕 所以還有視職位簽訂額外契約 尤其是RD,工程,中階以上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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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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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一下信心程度有多少,再做決定
不要離了職,被擺道就不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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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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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一般都是軟體業居多,以我們電子業研發人員來講在同行跳來跳去
是很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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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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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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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
看公司平常是否有因為簽了這個而多給你一點錢 而多給你的這點錢是否可以支撐你如果想要過去另外一家相同性質公司時的這一年空白 或是你只是做基本的基層工作 如果這幾點有的話 應該不太會有問題~~~~ 最好問清楚啊~~~~ 法律上的確有這些判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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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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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競業禁止條款是違反勞基法的,因為這剝奪了勞工的就業權,尤其是那種只會特定產業、特定技能的勞工! 不過如果原公司能夠確保離職員工的生活無慮,那麼勞工局可以接受這種情形下的競業條款! 至於樓主的情形... 嗯... 比較奇怪就是了... 那不算是競業條款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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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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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初 我們公司要我們簽的時候, 主管是有說 之前有個案例 判決, 如果 有簽,而原公司用這條找麻煩的話 他 就必須 一定的金額 保證你一年內的生活 不會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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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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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離職?那先問它是不是入取啊!沒有入取幹啥要離職,再來就是簽約之類,台灣多數公司根本連個屁也搞不出來,整天只會學人家,簽這種東西只是讓當小員工的人更難求生存,造成員工的困擾,如果只是小員工沒有啥差啦!簽簽意思一下,如果你是那種在業界講話很有份量的角色,我想才比較有影響力吧,管你有啥機密...就算你的機密是真的,然後你跳槽來我這跟我講...然後我就相信你就大筆鈔票投資下去搞,要是一間公司是這樣我想很快就倒了,我連你是誰都不知道還信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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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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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而我會去注意到這個判例是因為我恰好遇到類似的問題... 從一家幫電信公司寫軟體的廠商離職後,被電信公司接洽願不願意去負責網站系統的開發... 告非,這樣也想拿競業條款來壓我? 莫名其妙... =.= 那家公司後來還有勞資爭議... 結果好像踢到鐵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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