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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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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票弊案主角楊瑞仁 蹲一天牢 值200萬 94-11-07 寄給朋友 記者(周宗禎、蕭白雪、汪士淳/專題報導) 台南監獄裡,「一三一四號同學」每天工作五到六個小時。他把保麗龍襯墊放到安全帽內側再固定,按件計酬。依他的速度,每天大約可以賺一百廿元,這與當年他對國票所造成的重傷害,簡直不成比例。 獄中同窗大多不知道 個斯文、貌似公務員的「一三一四號同學」,是名聞全台、犯案金額空前的金融大盜楊瑞仁;他擔任國際票券營業員時,竟然A走一百零二億兩千萬元! 監禁十年 假釋屢被駁回楊瑞仁已監禁十年,早符合聲請假釋的資格,但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多次。台南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仍定期審查他的聲請案,不過法務部官員強調,考量社會觀感及他犯行所造成的重大影響,短期內不可能准許。 楊瑞仁前年底移監台南監獄後,因累進處遇已達一級,屬「應」提報假釋受刑人,也不再被囚禁獨居房,被放進三人房。在獄中「獨居練功」近九年,他終於下工場服勞役,過一般受刑人該過的牢獄生活。 南監副典獄長黃俊棠指出,楊瑞仁每天上午九時下工場、下午四點收工,扣除午餐、午休,實際工作五、六小時;依每天至少一百廿元的標準,他一年可賺至少四萬三千元,若待到刑期終結才出獄、每天工作全年無休,能賺卅多萬元。 楊瑞仁因國票案被處十三年徒刑,併科罰金卅億零三百萬元,若要以他加工安全帽所賺的錢來繳罰鍰,卅多萬當然不夠,他得全年無休工作六萬二千兩百五十年,才能繳清罰鍰。30億30億罰金 易服勞役折抵法務部官員指出,楊瑞仁盜取國票上百億資產,至今尚有二、三十億資金下落不明,儘管他因國票案被判刑十三年,就算服滿十三年,一天「價值」也超過兩百萬;至於三十億元的罰金,相信他也會採易服勞役方式折抵,一天可能價值一千六百餘萬,比電玩大亨周人蔘一天價值五百萬元還高,民眾絕無法接受,法務部在審核假釋案時,一定會將此納入考量。 據了解,楊瑞仁早在幾年前,行刑累進處遇就達到「得」報請假釋的「二級」,他也曾提出聲請,但均遭獄方駁回,假釋案甚至進不了法務部的大門;去年三月,他的行刑累進處遇分數更晉升到「應」提報假釋的一級,依規定獄方一定得將他提報假釋,但台南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均以考量社會觀感為由,直接駁回。 依規定,監所審查委員會若審核通過受刑人假釋申請,就呈報法務部,只要部長批准,就可出獄;不准,全案退回南監,四個月後再提報。 民代求見 他不再「接見」楊瑞仁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爆發賄賂管理人員代炒股案,原本十三年徒刑又再加六年徒刑。當時楊瑞仁仍經常「接見」媒體、民代等各路訪客,不過在移到南監並有權假釋後,他的態度明顯轉趨低調,媒體採訪一概不見。 也有不少民意代表想見他,但他都不再「接見」,南監須一再向民代解釋,還得報部備查,困擾不已,後來楊瑞仁同意提出書面切結,載明訪客須經他同意才可面會,這才擋掉面會「人潮」。 最近幾乎只有母親、妹妹等少數家人探監,他應該知道談話內容全程側錄,從沒談到「商業投資」之類的話題。 南監秘書黃金章表示,楊瑞仁屬「智慧型」受刑人,清楚了解法令規章,懂得遵守避免違規影響假釋;楊瑞仁獄中生活和一般受刑人一樣「正常」,只是有些記者就是不相信,「定期」來探問他的消息。 黃金章說,楊在獄中不忘自修,閱讀各種財經專業書籍雜誌與報刊,因表現「一切正常」,雖有監控,但沒有到影響他正常作息的程度。 黃金章說,楊瑞仁因曾行賄監所人員,成為「重點人物」,即使下工場,管理人員、教誨師常與他接觸,但會避免親近,以免瓜田李下;在非規定時間出現楊瑞仁的舍房戒護區的人,都要寫報告接受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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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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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一定偿命的!
小说看多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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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秘密基地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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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不算是令人髮指的惡行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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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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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保護壞人...
也不是保護好人..... 是保護 1.有閒錢閒時間請律師的人 2.後台夠硬的人 阿....我兩個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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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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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可能價值一千六百餘萬
這種牢太便宜他了......... 應該訂個法 重大經濟犯(例如一億以上) 一率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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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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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太簡單了
為什麼不加上古代的酷刑 像是炮烙或是挖眼睛挖弟弟的 還是斷手斷腳,這樣治安才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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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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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跟作成包子比呢? 世事無絕對..比起來夠殘才算啦.. 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也很掙扎.. 這些畜生剝奪別人的生命可沒那麼掙扎啊.. 所以建議判處死刑交給大眾決定 以免為難了這些有人性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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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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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秘密基地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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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今天發生一件非常殘忍的殺人案,兇手被判死刑,但過不久發生了一件更加殘忍的殺人案,因為相比之下比較不殘忍,所以這兇手的死刑就可以被撤銷......是這意思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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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上漂流貨櫃屋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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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學上沒有"過失殺人"這詞,
他們唸法律的人是說,殺人就是殺人,沒有什麼過失不過失... ![]() 所以正確的講法應該是"過失致死". ![]() 刑法條文在網路上都能找到. 以下是現行刑法條文,而今年七月一日將有部份修正與新增的刑法上路,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還有... 現行刑法 第六十二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但是七月一號新刑法上路後... 第六十二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以後並不一定能減刑了,而且自首是要針對"未發覺之罪", 對於檢警單位已著手調查或是已判決之"已發覺的案件",則是叫投案. 以上...我記得是這樣,如有錯誤,煩請大家幫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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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必需鼓起勇氣為某件事情做出決定... 但是,千萬別做出會讓自己後悔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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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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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
那天你看某人不爽...(他踩到你的腳,搶了你女友,借錢不還....) 殺了他...你被判死刑的機會也很小.... 還有... 可以用過失殺人的理由開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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