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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FOCUS DVD
文章: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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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住台南的可以去北門路北門商場,進去那間日X橋的中間櫃子,下方有一堆得利的二手出租版販售,有些還寫著亞藝專用,同時還都用膠膜封裝起來,有很大的動機讓我懷疑他也是來自得X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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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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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下載.燒錄.盜版才有罪
文化鎖國的智慧財產局 當新政府全力推動全球化時. 智慧財產局立惡法阻斷國外真品輸入台灣的通路.使持有國外真品的國人皆受到刑事追訟<壹週刊報導楊姓女消費者於中國大陸攜入真品遭警方釣魚求刑>. 該惡法圖利台灣各財團停止輸入國外真品.反以劣質國產品壟斷台灣自由經濟市場.更以高於國外真品價格販售獲得暴利.更利用該惡法追訴同業強佔市場.不僅違反公平交易法.更使台灣與世界各國知識經濟資訊完全脫節.台灣回到比戒嚴時代更可怕的文化真空狀態. 陳水扁總統公開表示為減輕高學費時代加諸台灣學子的負擔.希望台灣學子廣為使用二手原文書. 陳水扁總統不知該聲明將誘使台灣學子觸犯該惡法之散佈罪.將被刑事追訴. 沖天而起的刑事犯罪率 智慧財產局該惡法圖利台灣各財團停止輸入國外真品.除以劣質國產品壟斷台灣自由經濟市場文化鎖國外. 更使台灣各財團以該惡法刑訟同業.使原本僅屬自由經濟市場中商業買賣契約糾紛的現象.推升成為刑事案件.依全國錄影帶影音公會初估.以全國近萬家dvd錄影帶出租店在幾年內遭刑訟倒閉僅剩約八百家.平均每家遭刑訟倒閉的dvd錄影帶出租店.都背負3-6件違反著作權刑事案件.新政府全力拼治安. 刑事犯罪率卻居高不下.由此可見端倪.而現在該惡法已逐漸指向一般國人.國人在網路販售二手國外正版出版品.都成為現行犯遭逮捕求刑.與一般拒買盜版的官方呼籲.顯示出愚民政策及暴政猛於虎的可怕 301條款的迷思 全民入罪的時代 政府每年近億元經費.宣揚反盜版. 而持有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卻遭刑訟倒閉的dvd錄影帶出租店卻數以千計.而dvd錄影帶出租店倒光了.現在民眾持有真品而遭刑訟的刑事案件卻接踵而至不斷發生.台灣形成盜版判刑.正版也有罪的全民入罪的時代.每年當美國以301條款逼迫我國形成壓力.卻遭不肖官員巧以立惡法.出賣全民.使dvd錄影帶出租店或民眾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而遭刑訟之時.多在錯愕且無力支付財團巧以平行輸入或未獲授權為由刑訟勒贖高額和解金<約30-100萬>下判刑.而真正涉及盜版者則因獲利豐厚多馬上支付刑訟勒贖的高額和解金.而免去上法院判刑之途.所以在提給美國的台灣取締盜版的取締數量及判刑比例執刑成效上.備受美國質疑與不滿. 著作權法成為盜版的保護傘 政府每年近億元經費.宣揚反盜版.然而智慧財產局該惡法.使台灣各財團一手以刑訟為利器.橫掃市場.蕩平海外真品輸入台灣市場.以大舉勒贖和解金及授權簽約金.另一手以授權為保護的藉口.恣意妄為.壟斷發行市場.挾全球最大壓片工廠實力.卻揹負盜版行銷世界的醜名. 擄片勒贖的社會亂象 當著作權法惡法指向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或台灣正版出版品都會遭到刑事追訟下.大多在錯愕且無力支付財團巧以平行輸入或未獲授權為由刑訟勒贖高額和解金<約30-100萬>下被判刑.觀其刑期不下竊盜與搶奪.而全國檢警更在財團憑藉惡法的驅使下以刑逼民. 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猶如暴政下的犧牲者.或付贖脫身或瑯噹入獄.卻都終身揹負前科在案.而dvd錄影帶出租店開門營業更常在司法蟑螂與不肖員警勾串下.履履發生非法搜索甚至擄片勒贖的情形.使台灣年產值號稱50億以上萬戶爭鳴的影音出租事業.一落千丈.為台灣經濟蕭條再添一筆.而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或台灣正版出版品都遭到判刑下.倒閉生活失依.在背負前科下毫無前途.. 逼良為娼的著作權法 當dvd錄影帶出租店或民眾因持有使用正版而遭刑訟判刑之時. 其錯愕驚慌不在話下. 財團假惡法及檢警之強勢巧以平行輸入或未獲授權為由刑訟勒贖高額和解金<約30-100萬>之時.更感覺如同白晝遭惡匪襲搶. 當無力支付財團以刑訟勒贖高額和解金<約30-100萬>下而遭判刑. 使台灣年產值號稱50億以上萬戶爭鳴的影音出租事業.一落千丈.為台灣經濟蕭條再添一筆.而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或台灣正版出版品都遭到判刑下.倒閉生活失依.在背負前科下毫無前途..甚至於淪落至賣盜版或竊盜搶奪.以刑逼民.逼上梁山的著作權惡法已對台灣經濟及治安造成重創.而型成嚴重的社會亂象 人權政府停止侵害人民的人權物權 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或台灣正版出版品都遭到判刑下.堪稱世紀冤獄.政府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宣揚反盜版.庸官圖利財團.反而造成惡法侵害人民的人權物權. 庸官不要求財團提供世界各國知識經濟資訊<國外原版出版品>完整輸入.加強台灣世界化 腳步.反立法使其專權阻斷世界各國知識經濟資訊<國外原版出版品>完整輸入.猶不可恥可恨. 當財團據惡法侵害人民的人權物權. 侵害人民的人權物權使dvd錄影帶出租店或台灣民眾在響應反盜版用正版情況下.卻因持有使用國外正版出版品<真品>或台灣正版出版品都遭到判刑的世紀冤獄. 人權政府停止侵害人民的人權物權的救援及賠償動作應儘快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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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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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的抗爭行動可以說相當成功
因為抗爭行動的層次已經拉高 而未挶限在與得利的商業糾紛 相關政府機關都不敢忽視 下午在AIT的抗議訴求在台灣人拒絕成為美國 文化次殖民地 因為當美國 電影文化殖民全球時 台灣卻付出3倍價格才能被文化殖民 與而且還不是原味殖民 因抗議人潮太多 AIT下午停止上班 接下來在立法院訴求為 正版除罪 停止文化鎖國 也有立法委員正式受理提案 台灣要全球化開放 現卻還有出版品及DVD仍禁止平行輸入 在經濟鎖國及文化鎖國雙重效應下 台灣前景全無 最後行程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由副局長接見十數位公會代表及買賣出租版被判刑業者一同會談 小弟有幸與會 僅報告部份內容如下 智慧局副局長曾歷任檢察官及法官 所以對本產業現況及著作權法成為財團刑訟工具至表關心 然而同為上櫃公司的巨圖卻無此現象也顯現問題所在 而且近來因出租版買賣出租而被得利告的案件也多勝訴而無罪 但著作權法本來就為保護權利人而生 如權利人過當侵害人民物權人權 還是要有人民團體出面爭取自身權益 所以智慧局副局長也邀業界派員參與月底政府與學界會談 為未來專責之智慧財產法庭共同研究 結束一天的行程發現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 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而敢用法律的就可以合法搶劫<以刑逼民> 因台灣法律判決結果是取決在法官心證 這也是台灣司法成為台灣亂源主因之一 竊鉤者賊 竊國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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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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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販賣得利出租版dvd就列為被告,那麼買的這一方也有可能成為被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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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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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心好了,就算是在夜市買100%盜版的DVD/VCD/CD,買方也不會被列被告。 而販賣得利出租版dvd被告, 這是被得利的民事訴訟告訴乃論的告, 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告來告去,至於有沒有罪?是要法官來判決的。 法官是依法律判決,並不是依智慧財產局的解釋或行政命令判決, 因為智慧財產局也不過是個行政部門,他們的解釋也有可能違法, 若對智慧財產局的解釋或行政條文不滿, 或認為與法律有抵觸,或侵犯人民的自由買賣權,可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行政命令。 此文章於 2006-03-19 12:21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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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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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被得利告了之後,被告也多勝訴而無罪, 若得利再告,則可以拿過去的判列和舉證,控告得利誣告--->雖然有點難,但也不無可能... 對於這種財團,還可以看他們有沒有濫用獨占地位、約定轉售價格、聯合行為...告他們聯合壟斷。 甚至於若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偏向於財團, 則可像ETC一樣,看他們有沒有官商勾結?--->媒體最喜歡這個了! ![]() ![]() 把智慧財產局也一起告下去,這樣才能把做官的給嚇到。 此文章於 2006-03-19 12:36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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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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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持有者就有罪.所以夜市買100%盜版的DVD/VCD/CD,買方會被列為被告。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而且上法院通常在簡易庭速審速決. 著作權法條 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而販賣得利出租版dvd被告, 是被得利的刑事訴訟告訴乃論的告 台灣法官是除了依法律判決外,還有很大的心證空間.慧財產局的解釋或行政命令常被引申出迴異的判決結果,而且台灣司法仍相當保守.慧財產局的解釋或行政命令及著作權法多明文保護權利人.而被檢察官起訴後也有業績壓力.美國301更直指被判刑比例過低.以上等等.當你站上被告席後.就會發現.原告不出庭.這個政府及司法系統都會盡責趕快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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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光&1區&港版http://dvdonline.com.tw/index.php 此文章於 2006-03-19 03:14 PM 被 nhdv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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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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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只持有是無罪的,只要不要意圖散佈就好了 那個"而"字的意思是表示前項成立之下,後面那個才會成立 前面的沒有就不用討論後面的 此文章於 2006-03-19 03:45 PM 被 gd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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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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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 願 陳 情 書 受請願機關:立法院 為台灣著作權法自82年修法迄今13年之政策執行,已成文化鎖國、動搖國本之愚民政策!嚴重箝制台灣知識經濟發展!違反民主自由經濟市場!且侵害人民的人權與物權!產業公會依法提出請願陳情書。並向美國政府提出嚴正抗議; 抗議美國政府把台灣當“文化次殖民地” 抗議美國以301條款進行不當經濟侵略 抗議美國政府協助財團不當壓榨台灣人 一、請願事由: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的獨占權利,獨占權利人與使用人間之權益是兩個極端。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製定本法」。但著作權法從1989年以後,無一不是在「特別301」的脅迫下,以超越「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的保護標準,只為擴大保護「著作權業者」的權益而增修,完全忽視著作權是一般消費者與使用者的權益,更遑論人民有知的基本權利。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說明: (一)我國既是國際社會的一員,也已加入WTO,縱然WTO的規定有阻知識流通管道,我國仍有遵守的義務,故,從民國82年迄今十三年著作權的過當保護所產生的負面衝擊作概略敘述。全球約佔85%具有學術性電影、音樂、文學等著作,因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輸入權」。致使未在我國發行或未授權代理發行之著作物輸入無門。此不當條文自施行後,完全封鎖整體知識輸入,更嚴重箝制我國教育知識,經濟能源,科技資訊,藝術文化交流管道與發展。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賦予「著作人專有出租權」的不當延伸,造就私權濫用市場獨占行為,導致市場供需嚴重失衡,末端平台急速萎縮90%。更引發法律訴訟爭議,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以刑逼民,全民入罪條款」應予刪除。 現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其立法意旨已明文規定,且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朝野黨團委員為著作權法修正案協商時,議場全數委員一致認為「散佈正版著作物是社會大眾每天生活必然發生的行為」,唯恐成為全民入罪之爭端,特別主張將「散佈移轉正版真品著作物」予以除罪化,雙方若發生商業契約糾葛侵權應循民事訴訟救濟之。順利完成朝野協商條文。 (四)公平交易委員涉廢弛職務未依職權介入調查,致使市場長期壟斷、搭售、聯賣之不公平競爭,導致釀成產業急速萎縮90% 災害。 (五)智慧財產局涉廢弛職務,法令修正後未依職權進行政令宣導,導致著作權法高犯罪率,釀成訴訟案件成災,浪費司法資源甚鉅。 (六)行政執行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智慧財產局,應向立法院提出法令宣導及職務執行報告。 三、請願願望: (一)立法終止文化鎖國政策,免使台灣淪為文化次殖民地。 台灣人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得自由選擇輸入全球任何 「正版」書籍及視聽著作商品,。 (二) 刪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專有出租權」。 立法保障台灣人民文化自主選擇及使用人之人權與物權。 亦可排除與同法第六十條矛盾之處。 (三)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法理,已明顯違憲,亦侵害人民的 人權與物權。祈請委員再提條文修正案。回歸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各黨團朝野協商之共識,「散佈移轉正版除罪化」,廢除「以刑逼民、全民入罪」之惡法。 (四) 同屬82年禁止平行輸入之商標品、專利品均以解禁,為何唯讀著作物不能。立法院應盡速了解影響層面及原因,進行談判修法解決。 (五)建請立法院各委員重視著作權法議題為國家利益全民利益,盡速邀法學界學者針對「著作物產業發展衝擊與影響」召開公聽會。 四、綜上 謹呈立法院 公鑒 請願單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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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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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散布或意圖散布"中的意圖就讓法官心證無限擴大 散布須有證據證明你要賣或送第三者 意圖散布就只須法官心證即可成立 而怎麼讓法官認為你無意圖散布而持有 將會是不可能任務 所以不是說您的見解有誤 而是您不是法官 而法官縱有您的見解 在檢察官起訴後的業績壓力及政府面對301壓力而下的政策 判刑速度很快 而無罪的則是長達3年一直出庭 一直答辯 刑訟之苦僅次於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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