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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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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位好像有點太激動了
我想要說的是警示帳戶緣由 沒人在針對女學生做的事 結果還沒出來前,誰錯誰對都還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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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North of Taiwan
文章: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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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偏不偏激的問題 主要問題是出在媒體的報導 媒體這樣報出來會讓一般人為那位女性抱不平 但 追根究底還是那位十九歲女生的問題 現在的所謂的七年級生 不是常常被譏為草莓族嗎 錯就錯在她把帳戶借給別人 發生問題自己當然也要負責 好像滿十八了是吧 當做一個教訓 也是人生的一個歷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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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台灣;台北;北投
文章: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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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的自己的問題.....
都幾歲了,哪些可以借,哪些不能,都不清楚...-__- 帳號這東西申請很簡單的,我也不相信同年紀一個男生會沒有銀行帳號。 就算是拍賣,申請自己的帳號也是很簡單的。 怪就怪女生自己沒有注意吧。 警察的處理沒有錯,再執行公務時,一切都有他的規定。 最近騎車回家時,看到酒測的人在罵警察。 那時心裡在想...怎麼一個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的人員,可以被人民這樣造踏? 在我們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人民不應該也要表現出應有的水平來配合嗎? 是台灣太過自由還是怎樣? 常常聽到有人把自由喊在口邊,但是只會鼓吹自由的那些人有想過,過渡的自由換來的是什麼? 那就是自私。 有空在po po其他想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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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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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以前抓人去警察局的經驗
警察應該不會那麼機車才對 之前我抓到的還是現行犯 也沒上手銬腳鐐啊 是後來他要逃走才被警察抓回來上手銬 我不知道警察的標準作業流程為何 不過...... 會讓警察想要對女學生用手銬腳鐐 該不會是女學生在警局的言行 惹惱了警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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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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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父母可以告警官,不知為什麼,台灣人似乎,人善被人欺。
今天開車撞死人了,有錢人被逮到警局,可以不發一語等律師來,如今只不過帳戶小小的事情被搞成這樣,連電話都不能接,這到底是什麼世界。最好笑得居然有人認為,誰叫妳帳戶借給別人...,這種心態如同穿迷你裙被強暴後,之後還取笑穿迷你裙的,那騎摩托車在路上無緣無故被砍,那是否也怪,誰叫你那麼晚出門,最近不是竹科下班回來被砍,非主嫌被判沒幾個月,只有主嫌判沒幾年,但被砍的人躺在醫院,以後能不能正常上下班都還是一個問題。 此文章於 2006-02-10 11:55 AM 被 Chang JQ JQ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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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台灣;台北;北投
文章: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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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先生,不好意思...提醒一下,帳號不是只有"小小的事情"這樣...
另外你的例子...好像也不太恰當... 只要是能代表你本人的東西,都最好不要外借。 ex.駕照、身份證、帳號、識別卡....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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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North of Taiwan
文章: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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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的例子好像與本案相差太遠了 穿迷你裙的用意是什麼 不就是要吸引異性的眼光嗎 設計的本意也是要增加女性的吸引力 敢穿就要負起相當的風險 夜晚逗留在外本來就會增加自身的危險性 難道不是自做自受嘛 竹科工程師晚回家被砍 這也不是本身的問題 而是業主的責任吧 還有就是那些深夜在外遊蕩的爆走族才是肇因 本案的女生 是"自願"將帳戶借給他人 帳戶主人是這位女生 出了問題難道責任不是他嗎 他原本可以好好保護好它的帳戶 借給人家難道風險不是自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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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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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不過帳戶小小的事情" 不知道你這句話的根據在哪裡 連自己切身的東西都不尊重 還要人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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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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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流氓被逮進警局,警察敢這樣嗎?
別搞笑了,帳號借給別人出事,當事人原本就得負起法律責任,但不是由警察任憑宰割。 重頭到尾我有說借帳號給別人的不必負責嗎? ,晚上晚回家業主要負責? 那等你當老闆是在來說吧,請去看勞工局的條文,現在連婦女夜歸的時限都改了。其次...你家大概有錢人,因為不必考慮加班、輪班等困擾,或者只不過是一個學生。 人家穿迷你裙又怎麼樣,犯罪者不必找理由,受不了切掉那話兒不就得了,穿迷你裙和姿色長得太好不也是一樣,犯罪依舊是犯罪,但需「公平審判」。雖然在台灣想找出公平審判的機率不高 >_<。 銀樓的展示窗 VS 女性穿迷你裙,受不了誘惑犯罪了,那誰活該? 此文章於 2006-02-10 12:41 PM 被 Chang JQ JQ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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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Formosa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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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獨家喔......現在開電視都不看新聞台的
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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