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樹欲靜而風不止,余欲花而錢不在
文章: 4,256
|
不知道該說是好還是壞........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0
|
亂世用重典
也許是情況嚴重時的必要之惡 但要謹慎使用 meidoku98講的事前告知一定要有 也不要為了內部稽核 虛耗太多人力物力在上面 權力越大 責任越大 分際很難拿捏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62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5
|
對我來說這個絕對是個爛餿主意
當過主管的都知道,必須要留一些容許誤差出現的空間 保持活性 來防止整體系統的腐化 如果當主管的知道下屬做的每一件事說的每一句話 那絕不會是好事 其他不說,這已經代表老闆對員工絕對的不信任 才需要這種絕對的監控方式 如果老闆和員工間無法互相信任 要去侈言增加效率生產力是很可笑的事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
老闆敢用 .... ??
============ 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此文章於 2005-12-09 04:40 PM 被 lioushen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NTHU八角大廈
文章: 1,776
|
以前我們公司是可以用msn聊公事~~
也有一套可以監控的軟體,雖然只是拿來遠端管理全公司軟硬體資產 但還是造成反彈就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0
|
引用:
員工的機密資料?? 那公司的資料呢,不重要? 我覺得該公司訂出規則,然後照規則來進行,規定不行上班時間上網聊天就嚴格執行。 不要無線上綱自由和隱私,那是在法制下才有的談。 一切照規定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7
|
說是這麼說, 真用了員工也只能忍氣吞聲吧,
時局不好...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上班要打手機聊天 這個很難管得到 但是用利用公司的網路 這個是公司的資源以及安全 只要公司有明確的公告給所有的員工 (最狠就是要員工簽名) 我覺得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爭議的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
引用:
任何位階的法律 , 只要抵觸憲法 , 即屬無效 .... 憲法賦予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來窺探 引用:
即使有簽署這類員工守則 , 到時候如果真上了法院 , 公司還是不能免責 . 此文章於 2005-12-09 04:59 PM 被 lioushen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