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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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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樹欲靜而風不止,余欲花而錢不在
文章: 4,256
不知道該說是好還是壞........
     
      
舊 2005-12-09, 04:2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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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i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0
亂世用重典
也許是情況嚴重時的必要之惡
但要謹慎使用
meidoku98講的事前告知一定要有
也不要為了內部稽核
虛耗太多人力物力在上面

權力越大 責任越大
分際很難拿捏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05-12-09, 04:2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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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離線中  
Statics
Major Member
 
Static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62
這之前就有人做過了呀
http://www.internet-recordor.com.tw/
可以去玩玩看
舊 2005-12-09, 04:3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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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s離線中  
汎用貓型兵器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5
對我來說這個絕對是個爛餿主意
當過主管的都知道,必須要留一些容許誤差出現的空間
保持活性
來防止整體系統的腐化
如果當主管的知道下屬做的每一件事說的每一句話
那絕不會是好事
其他不說,這已經代表老闆對員工絕對的不信任
才需要這種絕對的監控方式
如果老闆和員工間無法互相信任
要去侈言增加效率生產力是很可笑的事
舊 2005-12-09, 04:35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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汎用貓型兵器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lious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老闆敢用 .... ??

============


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此文章於 2005-12-09 04:40 PM 被 lioushen 編輯.
舊 2005-12-09, 04:37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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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Forwell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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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NTHU八角大廈
文章: 1,776
以前我們公司是可以用msn聊公事~~
也有一套可以監控的軟體,雖然只是拿來遠端管理全公司軟硬體資產
但還是造成反彈就是~~~
舊 2005-12-09, 04:4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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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ell離線中  
gentoous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建
業務跟客戶適時的聊天打關係需不需要?

除非全部監控,不然怎能判斷是否真的聊天!
就算是...那算怠忽職守可以懲處...

但若因為這樣側錄到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呢?!

政府連身份證要不要按指紋都必須全面衡量評估好久與做出萬一指紋資料庫被外留等侵害人權的損害管制了...

一個企業能夠無線上綱到只因為是員工,就有權力監視員工的一切行動嗎?

這種"武器"是兩面刃...

希望資方與勞方能夠互相尊重...



員工的機密資料?? 那公司的資料呢,不重要?

我覺得該公司訂出規則,然後照規則來進行,規定不行上班時間上網聊天就嚴格執行。

不要無線上綱自由和隱私,那是在法制下才有的談。

一切照規定來!
舊 2005-12-09, 04:4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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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oouser離線中  
sunlan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7
說是這麼說, 真用了員工也只能忍氣吞聲吧,
時局不好...
舊 2005-12-09, 04:44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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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and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lioushen
老闆敢用 .... ??

============


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上班要打手機聊天
這個很難管得到

但是用利用公司的網路
這個是公司的資源以及安全
只要公司有明確的公告給所有的員工
(最狠就是要員工簽名)
我覺得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爭議的
舊 2005-12-09, 04:5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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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lious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引用:
作者gentoouser
員工的機密資料?? 那公司的資料呢,不重要?

我覺得該公司訂出規則,然後照規則來進行,規定不行上班時間上網聊天就嚴格執行。

不要無線上綱自由和隱私,那是在法制下才有的談。

一切照規定來!


任何位階的法律 , 只要抵觸憲法 , 即屬無效 ....
憲法賦予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來窺探


引用:
作者chaotommy
上班要打手機聊天
這個很難管得到

但是用利用公司的網路
這個是公司的資源以及安全
只要公司有明確的公告給所有的員工
(最狠就是要員工簽名)
我覺得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爭議的


即使有簽署這類員工守則 , 到時候如果真上了法院 , 公司還是不能免責 .

此文章於 2005-12-09 04:59 PM 被 lioushen 編輯.
舊 2005-12-09, 04:55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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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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