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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貧民窟
文章: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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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樓主去過韓國/中國某些地方就知道
遍地人渣 PS:不止雲林,台北/南投/嘉義/台南都有看過,在台灣絕對不止一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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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方便就住你家囉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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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我同事6月去法國蜜月...
然後遇到當地小朋友在跟狗玩... 當對方知到他來自台灣... ![]() 重點來了...小朋友很生氣的問他..為甚麼台灣人要吃狗肉 ![]() ![]() ![]() 越講越氣...就哭了...很害怕我同事靠近他的小狗,把狗狗抱的緊緊的 ![]() 我同事實在不知該如何回應對方.. 他不知該說.."不是所有台灣人都吃,台灣是很少數很少數的人吃" 還是推給中國.... 反正他最後只能Orz..然後自己離的遠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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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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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家畜保育法
狗貓是不能吃的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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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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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養狗的人不把狗教好,讓狗在晚上狂吠?
為什麼養狗的人不把狗栓好,讓狗跑出來追人追車? 為什麼養狗的人不把狗栓好,讓狗跑出來隨地大小便? 為什麼養狗的人養到一半,要把狗丟棄?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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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卡號:36333180 歡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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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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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 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 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 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 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 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 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 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 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 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 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 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 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 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 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 收容處所。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 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 動物保護法,是並沒有規定什麼動物可以吃, 什麼動物不可以吃,只要是做為肉用的動物, 都被排除在外,而動物保護法最多也只是規定 人們在屠殺這些動物時,要以最少痛苦為原則, 如果是虐待貓狗,這樣才會有觸犯法律之嫌。 目前明文規定什麼動物不可以吃的只有動物保 育法,才有規定什麼樣的動物不可以捕捉來食 用,而貓狗是不受保育法的保護的。 吃狗肉又如何?牛肉大家還不是吃的很高興?我覺 得在倡導大家不要吃狗肉的同時,是不是應以全 民都吃素比較能夠服人心呢?不然吃與不吃,只是 建立在個人的喜好上,你抗議別人吃狗肉,人家還 抗議你吃雞肉呢。 我想說的是,當你覺得吃狗肉很慘忍時,是不是應該 停下手中正在夾肉的筷子,好好的想想,你做的事和 那些正在吃狗肉的人有什麼兩樣? 當我一直在吃暈的同時,我就知道我罪孽深重了,如果 我會指責別人吃肉,基本上除非那種動物太少了,人類 再吃就會絕種了,除此之外,什麼道德、什麼愛心,我是 不會以此為標準的,因為我本身都不及格了,那還有臉去 指責別人啊,豬肉牛肉都是殺生之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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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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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推 我吃過海豚蚵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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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ASUS AOOP爆肝團
文章: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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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邏輯
不要說吃豬吃雞吃牛 吃素更是十惡不赦 專挑那些不會發出求救聲音的生物吃 不是更可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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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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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性的不同吧..
韓國人吃狗肉就跟我吃雞鴨魚牛豬一樣,是很平常的事情.. 所謂愛狗愛貓人士提倡不吃狗不吃貓,在我眼裡全都是一群偉善的人... 在台灣吃牛肉可能沒什麼了不起,在印度的話,這是會要人命的,印度人少說也有七八億人,為什麼他們就不能跟聯合國請願,禁止世界各國吃牛肉?? 大陸也吃狗肉,市場理賣狗肉的攤子,跟台灣賣豬肉的攤子沒有什麼差別,愛狗人士這樣就說殘忍,豬就是牠活該倒楣生來就是要被吃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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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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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懂吃狗肉的人為什麼是人渣?? 你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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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雷王星宙域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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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抓無主的野狗
警察憑什麼管?樓主說一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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