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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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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十五剛過.
要是初一 就不會這樣判了.................. ![]() 此文章於 2005-08-25 09:11 AM 被 cic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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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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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需賠償 二審賠700多萬 這一點蠻耐人尋味的 是不是訴訟中有人犯錯....
等我有閒時間在去查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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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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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愛錢的父母
以後在路上發生什麼意外(被車撞, 掉到糞坑, 被不明物體擊中, 被口水噎的窒息...), 最好旁邊都沒人, 不然又會發生好心被雷打的憾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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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中, 閑散的bob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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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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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又是媒體亂寫
扭曲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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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ET Cable moden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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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 雖然不想這樣說 但是不由得會想.. 是不是故意的阿? 不要救護車 延誤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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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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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敢面對自己的軟弱 不敢面對自己的過錯 所以選擇把過錯推到別人身上 好讓自己好過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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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pai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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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玻璃娃娃本來就是留在教室就好了~ 要幫助人,也得看自己有沒有那個本事. 不然愈幫愈忙,會比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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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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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是這樣 就跟我上面說的一樣 不敢面對自己的軟弱和過錯 不過我不會把新聞稿當成100%的事實 我有空還是會去多查一點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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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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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看到這種案例真的也只能搖頭嘆息.. ![]() 就是有這些"前車之鑑",所以才會搞得現在這個社會愈來愈冷漠,不是嗎? 真不知道高院的法官是怎麼判的,什麼叫"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OK,那既然絕大多數的人都肯定是"非專業工作者",那以後凡是再有這類的情況需要同學、老師、或任何旁人協助時,大家都袖手旁觀就好了,並且還可以義正嚴詞的回他一句:"ㄟ,我又不是專業工作者,請你不要害我好嗎?" ![]() ![]() ![]() 那個同學只不過是出於一片熱心赤誠,才自願去抱那個患玻璃娃娃症的同學要去上體育課的(而且也獲得他本人的同意),結果天雨路滑摔了一跤,用屁股想都知道他摔這一跤絕不可能是故意的,並且還因此害了他同學喪命他本人一定也非常痛苦自責。結果明明就只是一椿意外,偏偏法官就是要判他需負上過失侵權責任,還一賠就是上百萬??試問這公平嗎?台灣有這種法官真是去死一死好了,人間廢物一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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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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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的新聞有報導過 原本顏家起初不追究 後來在律師的慫恿之下 堅決一路告到底 社工單位苦勸也沒用 社工單位還痛斥控方律師 雙方大吵一架 此文章於 2005-08-25 11:29 AM 被 sin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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