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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ear7654
應該是阻止他 抓著他 但不要毆打他


可以「適度」的毆打............
     
      
舊 2005-07-11, 05:4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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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zhucc
Major Member
 
zhuc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逢甲
文章: 179
引用:
作者惡蟲
可以「適度」的毆打............

不要打死就好了嗎?
 
舊 2005-07-11, 05:5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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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c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zhucc
不要打死就好了嗎?


非也。

抓準正當防衛中的必要性空間即可。
這可是有難度的,叔叔有學過的,小朋友不可以隨便模仿唷。
舊 2005-07-11, 06:0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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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沐風之羽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0
引用:
作者惡蟲
非也。

抓準正當防衛中的必要性空間即可。
這可是有難度的,叔叔有學過的,小朋友不可以隨便模仿唷。

意思就說
打到他不能攻擊人,
打到他不能逃走.
是這樣嗎???
舊 2005-07-11, 06:1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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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風之羽離線中  
faq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16
那不要打的頭破血流,只要折斷手指或手臂,或打斷腳,是算正當防衛嗎?

還是只能擊退歹徒?

萬一他不走,兩人纏鬥起來,那該怎麼衡量這個空間?

麻煩熟讀法律的網友解答一下吧~

這個問題我想好久了~~
舊 2005-07-11, 06:23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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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離線中  
7925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給13樓的
小心別犯了法律人的通病
這些名詞不是每個人都懂得
而且本例應該是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
重點在衡平性
純切磋,不筆戰
---------------------------------------------
正當防衛實務上有爭議的地方是法條規定的『現在不法侵害』
照字面簡單的說若是對方對你已經不能造成威脅了
你就不能再繼續扁他了
但是有一偷吃步
開庭時對法官說對方扭打的過程仍一直出言恐嚇威脅
有判決認為仍然是現在不法侵害
反正很多監視器都沒錄音
打過頭的時候可以用用
舊 2005-07-11, 06:3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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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00離線中  
nerdwannab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
我想是可以做出適當的防衛性攻擊來阻止對方的侵害, 可是當對方已經不還手, 或是逃離, 就不可以在對他攻擊,

美國是如此, 不之台灣的認知是否也一樣
舊 2005-07-11, 06:3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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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rdwannabe離線中  
109478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北台灣
文章: 6
阻止他、抓著他,但犯人還是會反抗,有反抗男友就會受傷...覺得很好笑,難道要僵持在那
等警察來嗎?等待中就要任憑歹徒反抗???

法律如此規定不免讓人覺得法律除了是保護有錢人外,也在保護罪犯....

又不是任何人都學過防身術、擒拿術,一般民眾為求自保必定會將歹徒打得不支倒地,
若如此反而要被告傷害罪,這...

如果對方比自己強壯,又為了避免對方逃跑,使用合法武器將對方腳打斷,又會如何處理?

若法律能給予逮捕現行犯的民眾絕對權力該有多好!對於犯罪應該也會有適度的嚇阻作用。

但又一定有人會說若在場的現行犯不是真正的「現行犯」,怎麼辦?

扯不完...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決定加入會員了!

此文章於 2005-07-11 06:38 PM 被 1094789 編輯.
舊 2005-07-11, 06:3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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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789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faq
那不要打的頭破血流,只要折斷手指或手臂,或打斷腳,是算正當防衛嗎?

還是只能擊退歹徒?

萬一他不走,兩人纏鬥起來,那該怎麼衡量這個空間?

麻煩熟讀法律的網友解答一下吧~

這個問題我想好久了~~


簡單來講,就是可以有效制止他不法侵害行為就是了。

至於具體程度到哪裡,老實說很難用文字簡短的說明,因為這必須從當時具體情況下去判斷,所以沒有辦法一定告訴你說能夠打到哪裡。

不過正當防衛只要法益不明顯失衡即可,不必考慮狹義比例性原則。因此當面對攻擊時,反擊程度即使到致死,都還是可能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只不過當對方已經停止攻擊行為時,例如轉身逃跑,此時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只能依現行犯逮捕的規定去拘束他的人身自由。

P.S.在法律上,折斷手指、手臂或打斷腳,比打到頭破血流還嚴重。
舊 2005-07-11, 06:3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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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792500
給13樓的
小心別犯了法律人的通病
這些名詞不是每個人都懂得
而且本例應該是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
重點在衡平性
純切磋,不筆戰
---------------------------------------------
正當防衛實務上有爭議的地方是法條規定的『現在不法侵害』
照字面簡單的說若是對方對你已經不能造成威脅了
你就不能再繼續扁他了
但是有一偷吃步
開庭時對法官說對方扭打的過程仍一直出言恐嚇威脅
有判決認為仍然是現在不法侵害
反正很多監視器都沒錄音
打過頭的時候可以用用


不對,本例仍然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不只防衛自己,亦可防衛他人。

請想清楚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實施對象的差別即明。
舊 2005-07-11, 06:4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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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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