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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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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適度」的毆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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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逢甲
文章: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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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打死就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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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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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也。 抓準正當防衛中的必要性空間即可。 這可是有難度的,叔叔有學過的,小朋友不可以隨便模仿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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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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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就說 打到他不能攻擊人, 打到他不能逃走. 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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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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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要打的頭破血流,只要折斷手指或手臂,或打斷腳,是算正當防衛嗎?
還是只能擊退歹徒? 萬一他不走,兩人纏鬥起來,那該怎麼衡量這個空間? 麻煩熟讀法律的網友解答一下吧~ 這個問題我想好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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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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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13樓的
小心別犯了法律人的通病 這些名詞不是每個人都懂得 而且本例應該是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 重點在衡平性 純切磋,不筆戰 --------------------------------------------- 正當防衛實務上有爭議的地方是法條規定的『現在不法侵害』 照字面簡單的說若是對方對你已經不能造成威脅了 你就不能再繼續扁他了 但是有一偷吃步 開庭時對法官說對方扭打的過程仍一直出言恐嚇威脅 有判決認為仍然是現在不法侵害 反正很多監視器都沒錄音 打過頭的時候可以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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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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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可以做出適當的防衛性攻擊來阻止對方的侵害, 可是當對方已經不還手, 或是逃離, 就不可以在對他攻擊,
美國是如此, 不之台灣的認知是否也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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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北台灣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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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抓著他,但犯人還是會反抗,有反抗男友就會受傷...覺得很好笑,難道要僵持在那
等警察來嗎?等待中就要任憑歹徒反抗??? 法律如此規定不免讓人覺得法律除了是保護有錢人外,也在保護罪犯.... 又不是任何人都學過防身術、擒拿術,一般民眾為求自保必定會將歹徒打得不支倒地, 若如此反而要被告傷害罪,這... 如果對方比自己強壯,又為了避免對方逃跑,使用合法武器將對方腳打斷,又會如何處理? 若法律能給予逮捕現行犯的民眾絕對權力該有多好!對於犯罪應該也會有適度的嚇阻作用。 但又一定有人會說若在場的現行犯不是真正的「現行犯」,怎麼辦? 扯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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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決定加入會員了!
此文章於 2005-07-11 06:38 PM 被 109478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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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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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來講,就是可以有效制止他不法侵害行為就是了。 至於具體程度到哪裡,老實說很難用文字簡短的說明,因為這必須從當時具體情況下去判斷,所以沒有辦法一定告訴你說能夠打到哪裡。 不過正當防衛只要法益不明顯失衡即可,不必考慮狹義比例性原則。因此當面對攻擊時,反擊程度即使到致死,都還是可能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只不過當對方已經停止攻擊行為時,例如轉身逃跑,此時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只能依現行犯逮捕的規定去拘束他的人身自由。 P.S.在法律上,折斷手指、手臂或打斷腳,比打到頭破血流還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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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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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本例仍然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不只防衛自己,亦可防衛他人。 請想清楚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實施對象的差別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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