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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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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院訴請脫離父子關係好了(此為肺俯之言)
是該全家遠走高飛了 幸福是自己 不要為了一個廢人而放棄[/QUOTE] 恕刪..法律上有這條嗎 當初報家暴時 警察沒回答我.. 遠走高飛...想做卻很難.. 奶奶另住一間房子..對事情不知..高齡85 深怕說了她受不了 還有姐妹們..若只有我跟母親兩人 我能走就走了.... 在加上現在住的房子在我名下...就算變賣也要時間...權狀..奶奶保管中.. 死要錢的 還一天內會打好幾次電話 問母親人在哪...在乾麼.. 警察說..台灣的家暴法..不像他國..真能保護到婦女..所以就像電視上常見的 殺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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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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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脫離父子關係那種東西啦...........最多你登登報爽一爽 然後給其他來找麻煩的人看..... 能處理趕快處理處理 然後趕快走 要不然之後你們一定會更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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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家裡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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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感覺真的很慘
我只能說~慕凡大哥說的不錯~是要一些膽量做些應該採取的行動 小弟年齡不足沒有社會經驗不能給你什麼好的建議.... 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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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道理我們都明白,但是真正做得到的有多少 最簡單最基本的..其實是最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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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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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父子關係台灣沒有
家暴台灣有家暴宮請找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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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鄉民看熱鬧的地方
文章: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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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的話...先給他一頓粗飽的再說..再看他到底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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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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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我只覺得樓主一直忍受 沒注意停損點
導致某種狀況一再發生 才搞到今天這個局面 大義滅親 懂吧.. 要是我只會給他一次機會 再來第二次就有好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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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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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設你的奶奶很幸運的活到 90 (呃 ... touchwood) , 那餘下的 5 年恐怕你會比死更難受 ... 要說的 , 還是要說 , 隨著你奶奶年事越高 , 危機就越大 ... 來一招"壯士斷臂"吧 . 痛是無法避免的了 . 祝好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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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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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你們對他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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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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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有情有義的人要遠走高飛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您可以跟高堂及姊妹等私下討論您的想法 如果他們也同意的話您就該走了 不過個人是不建議一定得遠走高飛 您留下來對您奶奶或母親姊妹等是一個穩定的力量 您要分清楚輕重緩急 該隨他去的就讓他去(譬如您老爸的房子) 該解救的就要解救(譬如您自己名下的房子) 至於房子不見得要賣啊(如果真要賣, 自己再去申請一份權狀就可以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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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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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知道為什麼你現在不用替『死要錢的』還錢的原因了吧!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以後你也不用還錢的方法! 插播報導: 繼承之財產,少於債務時,即成為有害繼承。此種情形,倘不許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免因繼承而負債矣。故法律上乃設有繼承拋棄之規定,以資救濟。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七五條)。 *遺產之繼承人,除(死要錢的)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袓父母。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P.S.(chenyuan發言區) 括號內是我自己加的說明,幫助了解。 *號要配合著看。 以上是我提供的一些小建議,應該可以幫您減輕一些壓力,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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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強的人都在努力了,我有什麼資格說放棄? 鍥而捨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此文章於 2005-04-06 08:03 PM 被 chenyuan 編輯. 原因: 增加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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