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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yider
如果是警察主動提要援交的話,那叫釣魚
如果是他主動跟女同志說要援交的話,那就不是釣魚的行為


不對,剛好相反。

如果是警察主動表示提供****服務,誘使行為人產生犯罪意圖,這種叫「陷害教唆」,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是行為人先表示要找人援交,警察再喬裝應允,以取得行為人相關資料以逮捕之,這種就是「釣魚偵查」,目前是允許的合法辦案方式。
     
      
舊 2005-02-18, 11:18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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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ymg
這麼說...若有人說要去殺了某人,
咱警察就可以主動抓他說他是殺人犯?


咱警察真是有〞關鍵報告〞的先趨了!!


不對的。

犯罪行為的實施,區分為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及既、未遂等階段。

一般刑法規定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其他的必須條文明定才有處罰,有些法益侵害程度高的會處罰未遂犯,重大犯罪會處罰預備犯,只有內亂外患罪處罰到陰謀犯。

陰謀指明白表示出犯罪意圖,通常兩人以上共同商議犯罪計畫即是陰謀犯,所以當有人說他要去殺了某人時,他只是殺人罪的陰謀犯,但是刑法殺人罪是從預備犯開始處罰,所以此時警察並無權抓他,就算抓了也不會被法院定罪。

至於開欄案例請參考下面解說。


引用:
作者chlang
警方偵訊後,依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將全案移送法辦。
是不是我弄錯啊 ?
目前性交易只有這一條可以辦喔 ?

這個名稱只會讓人想到 "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 哩.


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援交訊息觸犯的是上述法條,而且並不需要真的有****易行為存在,只要留下的訊息足以使人產生為****易意圖即已足夠,所以別傻傻的隨便在網路上留援交或一夜情訊息,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舊 2005-02-18, 11:3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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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1
警察真他媽的閒ㄝ
該去處理的不處理,整天跟老百姓做對!
舊 2005-02-18, 11:40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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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離線中  
sunday77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2
兒少法那條真的很荒謬
整條法文的描述都充滿了模稜兩可、很難界定的描述
結果警察和檢察官就連成一氣 把它無限上綱的去解釋 定人入罪

這種案子好辦 人好抓 被抓的人沒後台
一個月批哩啪啦辦它個十件 業績多漂亮
除非修法 不然勢必會不斷發生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非主流、不討喜部落格:無人島的廣播電台
舊 2005-02-19, 12:0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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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777離線中  
mmx16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3
如果有繳稅的話, 不知算不算合法?
如果合法的話,應該辦營利事業登記證? 還是以流動攤販方式管理?
舊 2005-02-19, 07:54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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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x168離線中  
ALI88
Master Member
 
ALI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如果該網站素禁止未成年進入,那不就無罪了?
舊 2005-02-19, 08:21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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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88離線中  
chlang
Master Member
 
chl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援交訊息觸犯的是上述法條,而且並不需要真的有****易行為存在,只要留下的訊息足以使人產生為****易意圖即已足夠,所以別傻傻的隨便在網路上留援交或一夜情訊息,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也就是說, 這部份是自由心證, 那些機車貼紙多半不會被判定是有暗示...
但是如果在網路上的暱稱取名: 我好想一夜情啊.
這樣警察就可以慢慢的來釣魚.

(事實上貼機車的小廣告是因為常業犯, 所以不是有後台就是很會逃, 所以警察不抓)
舊 2005-02-19, 08:3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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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chlang
也就是說, 這部份是自由心證, 那些機車貼紙多半不會被判定是有暗示...
但是如果在網路上的暱稱取名: 我好想一夜情啊.
這樣警察就可以慢慢的來釣魚.

(事實上貼機車的小廣告是因為常業犯, 所以不是有後台就是很會逃, 所以警察不抓)


誰跟你說不抓的?

機車貼紙小廣告,只要找得到人,就會罰。

問題是這類型的被抓,因為多半是直接以從事***業為主的人,與網路****的業餘者為主大不相同,後者比較有報導的新聞價值,前者較低,就算真的抓到了,新聞也多半告訴你說警方又破獲了某某應召站,查獲多少女子從事色情交易,但是不會告訴你警方從何種線索開始調查起而破案的。
舊 2005-02-19, 08:42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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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ch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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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作者惡蟲
誰跟你說不抓的?

機車貼紙小廣告,只要找得到人,就會罰。

問題是這類型的被抓,因為多半是直接以從事***業為主的人,與網路****的業餘者為主大不相同,後者比較有報導的新聞價值,前者較低,就算真的抓到了,新聞也多半告訴你說警方又破獲了某某應召站,查獲多少女子從事色情交易,但是不會告訴你警方從何種線索開始調查起而破案的。


ㄟ.. 那真的是小弟誤會了. 因為最近幾乎都沒有聽到警察破獲賣***集團.
多半是某某大學生/某某教授又被抓了.

不過如果真正統計起來, 警察破獲的賣***集團的人數應該遠超過那些被釣魚釣到的吧. 畢竟常業犯的數量實在很龐大... 比較純(蠢)被釣魚的民眾數量應該不多.
舊 2005-02-19, 09:0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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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離線中  
Abercrombie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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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6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援交訊息觸犯的是上述法條,而且並不需要真的有****易行為存在,只要留下的訊息足以使人產生為****易意圖即已足夠,所以別傻傻的隨便在網路上留援交或一夜情訊息,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一夜情訊息如果僅是雙方你情我願,不涉及金錢的往來,也算是性交易,
也是比照此法條辦理的嗎?
__________________

CPU : AMD64 3000 (Socket 939)
MB : Shuttle FN95
RAM : Kingston DDR400 1G (512MBX2) D43
HDD : WD SATA 8M 120G
HDD : HITACHI 7k250 SATA 250G
HDD : SEAGATE Barracuda 200G (External USB 2.0)
VGA : ELSA 6600GT AGP
DVD : Shuttle CR40
POWER : Shuttle Silent X 240W PSU
CASE : Shuttle SN95G5
LCD : Samsung 193P
舊 2005-02-19, 09:12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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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rcrombi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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