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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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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今早打1950這支消保會電話 他的回應是說網路拍賣是個人對個人~此法令只適用企業體與公司戶 換言之個人對個人交易買賣行為~此法令並有其約束效力~ 但現在不是法令有利於誰的問題~而是就先給賣方負評再去說東西跟他想像上不同與期望差距甚大~試問各位是賣家也可能是買方會同意這樣的說法嗎?買一個8年前的玩具(絕版未拆封品~保存完好)若要以現在玩具標準去評定物品水準這有合理之處嗎? 評價本來就是"參考用"的毫無實際功用~而是"奇摩"子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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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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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理他
圖片樣式他都看過,再說郵購七日內換貨不適用個人對個人交易 要是大家都這樣不就破壞了交易誠信原則 告訴他..物品本無暇疵,為****易信用怒不退貨,再告訴他如果他賣的東西每次你都跟他標再把它退回去看他賣不賣 ![]() 此文章於 2004-12-17 12:44 PM 被 dragon-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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