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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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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 收到支付命令之後, 依民事訴訟法516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切記,一收到就馬上到法院提出異議,萬萬不可遲疑, 依同法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2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不聞不問, 就確定要負擔這筆債務. 不過您朋友也亂奇怪的,沒事找事作, 他怎麼會去替1個不滿20歲的小朋友辦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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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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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郵局的存證信函...那就是說不用理他嚕....
另外...他如果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要舉證嗎??? 舉證的話頂多證明說他還了這筆錢...也就是說就算要告也是不會贏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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