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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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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遵守滿困難的
像我被開過3張騎快車道 之後也覺得說下次不要再犯 可是早上車那麼多 總會被計程車和公車擠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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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搞笑星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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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想法
但是換了檔車之後 騎車的心境都變了 寧願按煞車也不想上快車道 上下班時間的基隆路跟公館,夠可怕了吧 我還是盡力遵守交通規則 共勉之 我是覺得沒有什麼偷拍不偷拍的問題啦 反正考駕照的時候都知道什麼是違規的 有亮出來提醒你算是賺到了 他們是執行公務又不是假公濟私敲詐你 哪有什麼小偷強盜之說? 出來跑,總是要還的咩(爆) 年前在忠孝東路七段被拍一張超速,警察利用夜色與路邊停車掩護放置流動式照相機 速限60我的小N跑78被照,自己違規乖乖交稅去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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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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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圓滾滾的摩羯男 ([email protected])
網上論壇:tw.bbs.rec.motorcycle 日期:2003-03-05 02:48:53 PST 如果是偷拍的話, 那就檢舉吧! 給那隻條子一點教訓 以下是檢舉範本: 檢舉人xxx 於民國xx年x月x日,收到一張xxxx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人員警xxx違反警政署所頒布施行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之規定,違法以隱密方式執行舉發違規之勤務。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該名員警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相關規定,其主管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央請對於違反規定之警員與主管,予以懲處! 附件:包含通知單(紅單)與照片(正本或影印本) 檢舉人xxx 中華民國 xx年 xx月 xx日 本檢舉函呈送至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請將將檢舉信件寄到,下列地址,用掛號寄才25元,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mail: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陳情信箱:台北郵政8-168號信箱 mail: 一定要同時寄給監察院,這樣檢舉到警政署,才不用怕被吃案,警政署必須回覆監察院處理情形,不敢怠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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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桃園
文章: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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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太帥了吧 馬上複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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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母身體健康是我工作之最大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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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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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 , 你還要舉證警方是使用不當的方式來取締的 ...
請問你如何舉證 !? 除非是固定式照桿 , 而前方沒有放置 "前有照相取締" 的 , 否則你大概 沒什麼申訴成功的機會吧 .. 遵守交通規則 , 是無時無刻的事情 , 不是只有在看到警察的時候才有交通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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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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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pczone.com.tw/attachment...=&postid=445928 以下照片轉載自 http://home.pchome.com.tw/team/lih0309 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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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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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還是要繳的
除非是陷井導至違規 不然條杯不會有任何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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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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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回覆隨便誰都沒關係 , 請不要回覆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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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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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根據什麼樣子的行政法學上的原理原則,
要求警察執行其職務必須在眾目睽睽之下取締違規? 請問根據什麼樣的行政法學上的原理原則, 會因為警察執行其職權是在受取締人不易發現警察所在位置,而造成警察取締違規的行政處分因此而失效? 行政處分無效的原因是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可不包含在不明顯處執行職務. 刑事訴訟有毒樹毒果理論, 請仔細檢查,它與警察在不明顯處取締交通違規有什麼樣的重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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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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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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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答你好了
在分局看多了也回覆多了這種凡是錯不在己的手法市民 警政署網頁說明 隱密性執法定義? 答:鑒於民眾對於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常躲於暗處頗有微 詞,本署「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中規定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係指交通勤務警察執行稽查取締時,「當場攔檢車輛」不得藏於隱匿處所突然衝出取締違規,造成駕駛人閃避發生意外及保護執勤員警之規定。另以科學器材採證違規,民眾未能發覺器材裝設處所而違規遭取締,警察並無「當場攔檢車輛」之行為,因此不能指稱「隱密方式」執法。 乖乖繳錢吧 無論檢舉到哪都是分局回的啦....違規就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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