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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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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我的老外惡鄰居
蓋布袋...再丟到山區....記得讓他(她)們剩內衣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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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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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台灣男人就嚴重了,
一句話罵全台灣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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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鋼筋水泥大盆地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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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種情況如果換成是我的話,我早就報請能管事的人來處理了
先不國籍問題,遇到有危及居住品質更甚是公共安全的情況 舉報處理本就是我們的合法公民的權利 老外不是都愛講"法"嗎? 那我想我就循此途徑去弄一弄它們 在自家地盤還被外人騎在頭上? 這渾事兒,如果換成我,不討回個公道,那怎還有臉自稱是在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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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八仙飯店》
文章: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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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篇 變態色魔也有話要說 相信無論是哪一國的人 黃種人也好白種人也好 都有所謂的濫人,都有所謂的好人善人 之前唸書曾經在羅斯福路五段租屋住過好一陣子 該層公寓有1套房2雅房 套房是某個失業的台灣中年男子,不贅述 而另外兩個雅房,其中一個正是變態在下所租 住另一個雅房的房客就是一個外國男子 這名國外的友人,給我的觀感十分的差勁 有時還繪畫地為王,竟然跟我規定某些公眾區域是他專用的 至於他的下場我就不多說了 (據說他是在台灣教英文的,讓我想起數年前, 某篇大家說英語的電視****,****場景在國外, 其中有兩個人穿著破爛在街上游晃,一付乞丐狀, 對話內容是說,他們要想辦法到台灣教英文 ![]() 真是讓人搞不懂! ****究竟是要凸顯台灣英文程度太差? 還是在諷刺在台的外籍語言教師素質? ) 每天都習慣買柳橙汁一包洋芋片, 每次吃完剩下的垃圾用7-11的袋子裝起來 非得放在客廳收集到一堆才肯一次拿出去丟 ![]() 說完壞的也說說好的例子 在彰化縣鄉下的二林鎮,有個喜樂保育院 是由一個外籍的某宗教人士創辦(瑪老太太) 收容孤兒以及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兒童(包括智力上或是行動不便的) 諸如此類,國外善心人到台灣做善行的例子其實也有不少 而那些崇洋的朋友,身邊就遇過幾個特迷戀洋man的女性 我要告訴妳們,亞洲人種的進化程度,可是比起洋人進化的人種 光是頭蓋骨就不一樣了 平均腦容量洋man可是低過黃種人不少呢!!! 此文章於 2003-06-16 04:44 AM 被 redr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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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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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東森的戰警小組來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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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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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啥溝通啊...
直接報警處理啊... 也可以跟他們房東說一下 叫他們不要租給這種澳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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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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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他們定20個達美樂披薩,以前我在淡水住宿舍時就幹過這種事•
不要定太多,店家會起疑心,20個剛剛好• 要不然定那種很盧的港氏燒鴨便當,廣東人盧起來令人無法消受,正所謂以夷制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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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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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給環保局~開單舉發~看他有多少錢繳罰款~
不過會不會因為要繳罰款~而向他的雇主要求加薪~ 而影響到要交學費的增加~唉~惡性循環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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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內湖
文章: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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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順便說裡面的人疑似有在喀搖頭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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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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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忍鄰居噪音 可求精神賠償金)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噪音惹人惱,都市叢林居民常為噪音所苦,成了常見的鄰里爭端。最高法院昨天召開民事庭會議作出判例,明定在他人居住地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的噪音,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精神慰藉金。 這件新判例,首度將「居住安寧」納入受民法保護的人格法益。過去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關於人格權的保障,僅限於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權;民國八十九年民法修正後,新增貞操、隱私、信用或「其他人格法益」等項目。本件判例是修法後首件具體闡明「其他人格法益」包括「寧靜權」,明白保障人民於日常生活有不受噪音侵擾的權利。 這件判例,是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的一項判決要旨修正而來。該件判決是關於頂樓加蓋衍生民事糾紛。打官司的兩造是同一棟七層建物的住戶,被告是七樓住戶,在頂樓加蓋花園、建物及機器間,原告是其他樓層的多家住戶。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園、增建的建物,回復共有屋頂的防水結構;其中,六樓住戶另指七樓住戶在機器間置放的冷氣壓縮機,日夜運作,他的精神飽受侵害,應另外賠償他一百五十萬元。 二審時,法院雖認定七樓住戶無權占用公共空間,應拆除花園、建物,但對噪音精神損害等求償,則全數駁回;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同時,特別就機器噪音引發的精神侵害問題,召集民事庭庭長及法官討論,並作成判例,供各級法院遵循。 判例要旨指出,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相當的精神慰藉金。 在法院審判實務中,有不少有關噪音侵擾的求償訴訟,但被害人幾乎「求償無門」。一方面因噪音「稍縱即逝」,蒐證、舉證困難,二方面被害人很難證明自己因噪音而受到身體傷害。最高法院昨天作成相關判例後,明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及「情節重大」兩大噪音侵權的標準,作為相關訴訟的判決依據,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該七層樓住戶噪音糾紛,即應依此判例精神審判。 最高法院昨天同時通過另則關於民法名譽權保障的判例,強調個人名譽受損時,不以「侵害名譽的消息廣布於眾」為必要條件,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可據以求償。 【2003/06/1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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