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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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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鄭太吉!? 過高屏溪, 殺人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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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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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錯篇? ![]() 有人看得懂這是甚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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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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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就大錯了。
到底是什麼樣的錯誤觀念,會讓開欄的認為在臺灣會無罪呢? 所以司法改革一直漏缺很重要的一環,提升國民的法律素養,少了這項,司法怎麼改都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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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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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精神科醫生表示費茲傑羅從小就患有行為障礙,對女性會造成威脅,過去曾服藥,但謀殺修克時沒吃任何藥。" 有看到這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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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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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7/4798488
不用說這一陣子幾次讓大家譁然的大案 甚至都有人想提議"精神病殺人不得判無罪"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91...f9-06458c04e79f 接下來還有豎起包含馬來西亞留學生被殺的案子大家等著看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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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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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能適用19條第1項的,必須是行為時無辨識能力,但是不是有精神病就有陷入無辨識能力,精神類疾病有很多種,一般會陷入無辨識能力的是思覺失調症,而常見的憂鬱症並不會。 而且不光是有精神病,還必須是行為時在發病狀態,已陷入無辨識能力才行,本篇中該被告看起來並沒有,如何能夠去適用19條第1項? 你也不用太擔心這個被告了,案件發生在英國,人家已經廢除死刑了,哪是我們落後國家可以比擬的,怎麼判都不會比送來臺灣判得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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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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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過去曾服藥,但謀殺修克時沒吃任何藥。" 既然沒服藥如何認定辨識能力沒異常? "昨天法官判處費茲傑羅至少34年刑期,費茲傑羅在聽聞法官稱他為「精神變態者」時還笑了出來。" 台灣就算被判無期現行的法規25年能提假釋未必比較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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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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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時那位大神說台灣南部殺人無罪 我就提出幾個前提請問他 1.請問台灣近二十年 除了鄭太吉以外還有誰可以在台灣殺人不會被判刑的,請舉出例子、人名。(鄭太吉後來被判刑了) 2.除了神經病等有問題的人以外請問有那個案子在台灣南部殺人不被判刑的? 3.除了那些把自己小孩偷偷殺了沒必發現的。請問台灣南部有誰殺任被發現沒被判刑的 那位神人都沒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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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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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世國各現代法治國家都有類似刑法19條1項的規定,英國作為海洋法系代表母國,也必然有相關的規定,法官沒有判,應可判斷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發現該被告有無辯識能力的情況。 英國同樣也有假釋的規定,你以為只有臺灣有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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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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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英國當然有假釋~但人家是有期徒刑能判到這麼長的 台灣的無期指是字面上看起來無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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