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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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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要保護自己吧 還知道屁孩會不會突然拿出大刀跟噴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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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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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開車 又逃逸臨檢
阿不就還好拒檢者沒撞到人 國家賦予警察公權力值勤 有異議就交給法院處理吧 讓他父母去告警察就好啦 連署逼警政署出來踹共? 台灣不是法治社會嗎 都有影像了 警察也有密錄器 送給檢察官處理就好 難不成小屁孩不守法違規了 警察攔檢 攔到了要對屁孩說 求求你不要亂跑 警察叔叔小心追逮你 怕你受傷 你剛剛有沒有嚇到 乖乖不要怕喔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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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orville by Gibson Les Paul STD pickup APH-1 ![]() ![]() 這邊變成五毛粉紅DVD了嗎 ![]() 此文章於 2020-04-15 07:54 AM 被 ein1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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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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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種說法挺瞎的,難道不管警察的所作所為都一率要瞎挺? 我們應該挺的是法律,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警察如果認為嫌犯有可能出現危險動作,可以叫他趴下或蹲下, 嫌犯不從或是先假意服從然後又突然站起來,這時候警察一腳 踹過去我沒意見. 但不應該是在嫌犯沒有任何反抗動作下就因為個人情緒就爛 用警察身分去攻擊嫌疑犯. 至於小屁孩違反甚麼法律該辦的辦,警察也一樣,沒甚麼好說的. 而警察局的處分我覺得太輕了,記過甚麼的那是他們的內規,不 要故意忽略該走的法律程序.應該要主動移送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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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此文章於 2020-04-15 07:58 AM 被 pcb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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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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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未成年者
有沒有誰的誰是誰的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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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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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警察,如果從頭看到尾,我相信絕大多數都會轉過頭去跟別人說話。以後法院傳人作證時就可以很誠實地說:我什麼都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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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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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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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讓我置身險地, 我只能說交給警察算你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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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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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rrr....你這話我不相信,很瞎.完全是你個人的一廂情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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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此文章於 2020-04-15 08:08 AM 被 pcb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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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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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atters.news/@bacchuspang/b...GWDFiwKbccDbFDT
美國有個常用術語,叫做 "Blue Wall of Silence" 或 "Blue Code of Silence",中文可譯為「藍色的沉默之牆」,有時亦稱為「藍幕 (the Blue Curtain) 」。顧名思義,這個概念意指警察對同僚的各種濫權、犯罪、不當行為都保持沉默,不舉報,甚至提供假證供。簡單一句,就係「警員互相包庇及隱瞞」。 著名的社會學者 Jerome Skolnick (2001) 就曾寫過一篇文章分析「藍色的沉默之牆」是如何形成及強化 [1] 。他指出,警察的職務常常處於不可預測及受暴力威脅的環境中,加上他們具有使用武力的權力,因此很容易培育出一種講求忠誠和互相支持的緊密關係,亦即係中國文化中所謂江湖仔女義氣的「兄弟情」;再加上警察是一個封閉緊密的系統,如果誰舉報同僚的不當行為,將被其他同僚視為「出賣」與「背叛」兄弟,職業生涯亦等同玩完,因此即使同僚有明顯濫權甚至犯罪行為,也秘而不宣。另外, Jerome Skolnick 還提到警員之間有不少是互相知道對方的痛腳把柄(例如召妓),因此大家都怕被報復而不會先「打開潘多拉盒子」去告發同僚。 刑事司法教授兼哲學家 John Keling (1996) 也指出警察文化裡特別強調忠誠。這不只是基於他們的職務特別危險需要依賴同僚支持,還包括警察作為監察人民行為的執法人員,其角色位置本身就站在公眾的對立面,反過來他們的職務也經常受到公眾檢視和投訴,這使得警察很容易認定公眾仇視自己,於是對一般人產生疏離感甚至仇恨,與之疏遠。基於此,警察個人的社交網絡和友誼很大程度都來自於同僚。 不評論對錯,這種現象很常見--如果你不老是將頭埋在砂子裡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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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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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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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屁孩不配合,警察粗暴一點壓制,過程受傷還是怎麼樣,大家都不會有意見,但這次是屁
孩已經被壓在地上,警察還朝頭上踹一腳,明顯超過執法範圍,純屬洩憤的動作,被判執法過 當一定成立,如果這樣做合理,那只要警察不爽某人也能私刑了,法治國家就應該在合法範圍 內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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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此文章於 2020-04-15 08:20 AM 被 Quaker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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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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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屁孩就是小屁孩.....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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