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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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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想要回去有個交代他送了但收的人表示不是本人所以又拿回來.
問題是會不會有責任我就不清楚(那個章), 還是純粹用來證明有跟某人確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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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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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只是我是在文件的代辦人處,因代辦人有簽名,但後來文件本人有拿回去簽名,因此我就把代辦人的名字劃掉,差點中偽造文書,後來跟檢察官陳述因本人有簽名了,所以才把代辦人畫掉,並沒有否定代辦人簽名效力的意思才結事這件事…只能說簽名什麼的都要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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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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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臨櫃辦理
不然很少會把印章交出去 而是把文件拿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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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幫我想條更毒的計畫,幹掉他們 ! 徒:師傅,恕徒兒駑鈍,你的武功不在他們任何人之下,為何要用如此方式 ? 師:沒有任何理由,這是我的風格 !徒: :.......(師傅,你實在太瞎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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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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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意 信封上蓋上去 表示我有來 查無此人 筆劃了一個叉叉 表示作廢 這個蓋章是無效的 之後回去用[查無此人] 退回信件 沒蓋章 搞不好郵差會被說自己瞎掰的 叉叉 要保護你的印章 以免作為其他使用 ------------------------------------- 郵差只負責送到地址 沒負責姓名 此文章於 2019-11-29 02:36 PM 被 cmc07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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