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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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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知識沒常識沒邏輯,至少要會看中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此文章於 2019-06-03 05:30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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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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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kuso這照片有何意義?可以假消息論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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