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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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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的「恐龍」
代表的應該是「食古不化」 不是判決離譜就是恐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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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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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比較好,比以前公正廉明太多了。 選舉不會一下解決問題,也絕對不可能完全解決問題,頂多是往正確方向走出第一步而已。 但不走出那一步,就不會有第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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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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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就要搬出那句老話了:
你有去讀判決書嗎?沒有?沒有你怎麼知道他判的離譜? 說不定美國的法官引述條文有理有據四平八穩,是文情並茂華美的大作呢…… 以美推臺更是引喻不當。我們大臺灣的法官正直、清廉,法條嫻熟頭腦清晰,人權至上領先全球,豈是美國這種沒文化的國家可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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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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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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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位是因為上酒家受懲 然後復職 第二位是性騷擾 具體來說 “收賄定罪後還能回籠”是哪一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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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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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美國好像是如此....有錯請指教
美國當初也是一堆恐龍法官, 所以發明陪審團制度, 但畢竟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無缺的, 陪審團也一樣不是沒缺點! 陪審團只能判罪名是否成立, 至於成立後判罰款多少跟關多久則是法官的權限(法官說了算), 陪審團完全無法干預! 所以一個殺人無數的惡人被陪審團判有罪, 根據法條罰款是2萬-200萬和關5年-50年, 此時法官判個只罰2萬關個5年就可以出來....也沒人可干預! htc上次沒加班費和過度加班被告,被罰"重罰"3萬, 而那個法條的罰款最低金額就是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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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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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最好改成贊不贊成法官判決,不贊成就退回重審,陪審團成員也全部換掉。 這樣不管贊不贊成,陪審團都不會延長陪審時間。 法官的陪審團贊成率也要公布在法院網站上,作為選民下次選法官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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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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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這樣。 陪審制一開始是像部落長老那樣,由一個地方的素有名望的人士組成,來決斷當地的一些紛爭,後來慢慢演變,才逐漸成為今天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從一開始就是使用陪審團制度,因為早在英國統治時期,陪審團制度就已成形,而且後來在獨立初期,陪審團制度更是用來對抗英王統治的一種方式,所以美國自始都是採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既非美國所發明,美國也不是後來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 陪審團制度沒有比較好,也不是比較先進,只能說它是一種歷史演進下的產物,我國並沒有經歷這段歷史,沒有採用陪審團的必要性,用了也不會解決一些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8-04-06 10:52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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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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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真的是長久以來的歷史,不是近代才發明出來的。
印象中這也是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主要差別之一。 興之所至查了一下,也是有大陸法系的國家引進陪審團(員?)制度,但職權與分工還是沒有海洋法系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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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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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是標準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最近另一個轟動大案,也會讓你看到這種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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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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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審判 法律素人很有感
擔任國民法官的OOO坦言,自己有婦人之仁,當被告頻頻高喊無罪的同時,感受對方態度誠懇,加上稍有顏質,所以整個人都被影響,最後投下無罪票。 ================= 喜歡引進素人? 這下好了 顏值不夠高的都要剉勒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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