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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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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告錯了! 這個力道確實不會構成身體損傷, 應該要告他造成該店員的心理受創, 導致無法面對人群,失去工作的能力, 按當時年紀計算每月工作薪資,直至退休為止, 金額要開越高越好,法官會幫加害者一砍再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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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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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海裡浮現前幾天格鬥狂人VS詠春傳人, 如果裁判由恐龍來當, 格鬥狂人就輸了.
恐龍: "你下手那麼重幹嘛呢? 人家打你那麼多下都沒什麼事情, 你一兩下把對方擊倒那麼凶狠?! 過當過當!!!" 說真的, 不針對先動手的那個(故意去招惹別人)處理處理, 日後只會更亂. 因為先動手不是錯, 之後還可以看情況, 傳達出來的訊息就是這樣. 此文章於 2018-03-27 06:34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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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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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求民眾後退閃躲或逃離現場
是可恥的.被歧視的,沒卵蛋的懦夫的行為.一輩子的烙印.傷口. 可以申請國賠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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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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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我的看法那就是小王啊
換作是誰都想k小王一頓吧? 但小王還敢含扣..... 法官是對的. 小王你就是要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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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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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中地院指謝男被攻擊,只要後退閃躲或逃離現場就好 有幾個問題 1.謝男又沒有受過專業的閃躲訓練 一般人搞不好在閃躲的時候會自己跌倒 反而受到更大傷害 2.簡男是針對謝男而來 閃躲也不會讓 簡男停止攻擊的行為 3.逃離現場就更好笑 留下簡女面對憤怒的現行犯(?)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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