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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s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酒駕當事人的鞭刑連署法務部都說不宜了
更何況沒收不知道是誰的車輛
我看最多只要能改成蓄意傷害和蓄意殺人這樣刑罰就很重很厲害了
     
      
舊 2018-01-15, 09:5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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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st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C212
事情本來就是很簡單,
換個情節好了,你的朋友有件急事要辦,需要用車,於是你把車子借給他,
然後....他把車子撞爛了,或者車子在他歸還你之前..... 不見了,
請問你是不是要向你朋友討車?
有那麼複雜嗎?!
那來的把刑罰施加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想太多!


是沒錯,但是現在的問題是車子還在,而知道在哪裡,只是你拿不回來。
這感覺會不一樣。

而且我前面有講了,沒收是屬於刑罰,應該是對犯罪行為人的財產所做的處罰,但是現在沒收的車輛不是犯罪行為人的,而是第三人的,這就是把刑罰施加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
 
舊 2018-01-15, 09:5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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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bibo98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警察︰「很遺憾,先生你的酒測值超標。」
迅速掏出左輪,扣板機

警察︰「呼叫101 酒駕現行犯已就地正法。完畢」
舊 2018-01-15, 09:5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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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o987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惡蟲
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實際上可能出現的狀況是,你的朋友有件急事要辦,需要用車,於是你把車子借給他,他辦完事後,跑去喝了點酒,然後被抓了,於是你的車子就被沒收了。

先不論你跟朋友之間的友情如何變化,你能接受你的車子就這麼拿不回來的現實嗎?
更何況你當初是借他去辦事情,你借他車子的時候,他並沒有喝酒,你也沒有預期到他會去喝酒,你也不是要借他酒醉後開車的,為何他犯了錯,卻是你倒楣?

再加上借車的人,真的賠得出車嗎?
賠得出來的人,通常沒有必要借車。

更何況沒收是屬於刑罰,把刑罰施加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不論怎麼看,都是不對的。


把作保觀念轉換過來,也是一樣。

你幫最信任的親友作保,你能預料他會亂來?

為甚麼被保人捅漏子出來,作保人就不是無辜者?
舊 2018-01-15, 09:5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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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是沒錯,但是現在的問題是車子還在,而知道在哪裡,只是你拿不回來。
這感覺會不一樣。

而且我前面有講了,沒收是屬於刑罰,應該是對犯罪行為人的財產所做的處罰,但是現在沒收的車輛不是犯罪行為人的,而是第三人的,這就是把刑罰施加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

簡單的事情就不必搞的那麼複雜,
被沒收的刑罰或記錄又不會在你(出借者)身上。
權責一碼歸一碼..
車借出去和錢借出去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8-01-15 10:06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8-01-15, 10:05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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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沒收車子提案,可以接受。
舊 2018-01-15, 10:2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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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蠻荒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酒駕,不能沒收車??~那就直接抓去監獄裡關就好啦
罰金呢,沒撞死人、又是第一次的話,那就訂個最低消20萬起跳好了,繳完了才能出來

重點是,罰金只能用自己在監獄裡面做工賺的錢繳,依勞基法時薪制給薪
無獎金制,至於休息嘛...!!
看是要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或是想加班加到爽...自己挑.......

--------
累犯一次就再加重十倍.......

此文章於 2018-01-15 10:28 PM 被 蠻荒 編輯.
舊 2018-01-15, 10:25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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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離線中  
geraldpcdvd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2
先跟車輛違停拖吊一樣,抓到酒駕就現場拖吊,罰金沒繳清前車輛不歸還。
現在一堆酒駕的幾乎都是累犯,罰金擺爛不繳的更是多到數不清,
這招下去至少可以濾掉很大一部分酒駕族群,而且我認為實行上也沒啥難度或衝突。
舊 2018-01-15, 10:2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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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pcdvd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C212
簡單的事情就不必搞的那麼複雜,
被沒收的刑罰或記錄又不會在你(出借者)身上。
權責一碼歸一碼..
車借出去和錢借出去一樣..


但是一旦執行沒收,就是對你,也就是對第三人執行沒收。
你的名字,還是會出現在紀錄上,因為你是被執行人。


算了,越講越複雜。
實話講啦,其實現實上,不必修法,也是可以沒收車輛的(限於行為人所有)。
但是實務界因為一個很奇怪的理由,而並沒有在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

這部份我有跟一些司法官討論過,但是很遺憾的是,雖然有些年輕的法官有打算在判決中加入沒收的部份,但因為並沒有得到共識,所以目前來看,短時間內應該是沒什麼機會看到酒駕的判決有附帶宣告沒收車輛的。

至於說要沒收非行為人所有的車輛,這一定會得到反對的,我也不認為這樣子是正確。
與其考慮採全部沒收的硬幹,我認為換個方式下手,先以罰鍰重罰將車輛借予吊銷、吊扣者,並大力宣導,讓民眾知道借車予無照駕駛者會重罰,先斷了因酒駕而無照者借車的途徑。
接著就是採酒駕者所駕駛之車輛一律扣留48小時,這樣避免沒收的爭議,對民眾的權益損害最小,同時也造成因為貪圖便宜而酒後駕駛者的不便。
然後就是強制加裝酒精監測裝置,這部份因為影響比較大,個人認為可以納入於緩起訴條件中,也就是現行酒駕初犯,得給予緩起訴的案件,加上加裝酒精監測裝置做為條件,始能得到緩起訴處分。

至於車輛沒收,仍然必須回到刑法,以最後手實行之,當然,仍應以沒收行為人所有之車輛為限。
舊 2018-01-15, 10:2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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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Part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這算符合鄉民期待的建議,不過實際可行性應該很低,到時候民代關說接不完

上面說吊扣一兩天的建議不錯,刑罰總是應該緩步漸進,副作用少些

此文章於 2018-01-15 10:30 PM 被 Parten 編輯.
舊 2018-01-15, 10:28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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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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