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
基本邏輯沒搞懂,
最後只會變成整天跟人吵東吵西沒有結果。 殺人:人人可試 盜領:非人人可試 罰uber:公司 罰酒駕:個人 限制範圍不同的東西是要怎麼討論? 此文章於 2017-01-25 11:13 PM 被 Rebelheart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
引用:
那計程車酒駕罰啥? 危害公眾利益跟乘客安全、卻只罰個人? UBER載客沒有立即危險卻罰公司2500萬? 範圍不同是定義的問題、法律講求比例原則、不管罰個人或公司 酒駕罰的比UBER輕就是事實!但是酒駕肇事比UBER可惡一百倍不止! ![]()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
引用:
聽起來您比較像酒駕受害者, 不像uber支持者。 或者單純覺得我國法律都是腦袋有洞的人寫的?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引用:
好像很有道理? 但是..... 就算99.999%的人不去投選票,也一樣會有垃圾當選, 怎能推是選民的責任呢?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引用:
哈哈, 比喻得很妙, 先給你+1. 那個.. 純粹就犯案頻率與類型來說~ 法律是不是腦袋有洞的人寫的還未可知. 但就這個邏輯來看如何判決比較重要.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02
|
這時候就真的很希望大陸跳出來要人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說真的這違法代價太輕了, 有大嬸清潔搞不清楚狀況把泡泡粉沖進水溝被檢舉罰20萬的, 這個要盜8000萬失敗判5年罰金60萬.
真的是鼓勵犯大罪~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
有期徒刑五年併科50萬罰金只是刑事的判決,
若受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至少可以再要求賠償沒找回的部分款項 以及因為系統遭入侵破壞的營業損失及修復費用等... 當然賠償拿不拿得到又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兩手一攤, 表示沒錢繳罰金, 就算罰他一億, 依法頂多只能再加六個月的"易服勞役"刑期. 參考: 2億罰金繳不出 郭力恆再坐牢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7
文章: 8
|
引用:
![]() 此文章於 2017-01-27 08:32 PM 被 emop0612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7
文章: 8
|
引用:
![]() |
|
![]() |
![]() |